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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35 題

X 酒吧為一間有提供陪侍服務的特種飲食業,其民國 110 年度 12 月申報銷售額 200 萬元,該月另有水電費支出 42 萬元(含進項稅額 2 萬元)、菸酒進項稅額 8 萬元、交際費 21 萬元(含進項稅額 1 萬元)。試問其當期應納營業稅額多少?
  • A 7 萬
  • B 30 萬
  • C 47 萬
  • D 5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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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營業稅法》中,所有產業的計稅邏輯都適用『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嗎?對於像酒吧這類特定高消費行業,法律在規定其『稅率』時,與一般民生用品(5%)有何顯著不同?若該業別已被課以較高的特種稅率,法律是否還會允許其將經營過程中的成本稅額拿來折抵應納稅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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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道題目考驗的是我們對於不同行業別營業稅計算方式的熟悉度。

特種飲食業的稅率與計算

本題的 X 酒吧提供陪侍服務,依法屬於特種飲食業。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的規定,有陪侍服務的特種飲食業,其營業稅稅率高達 25%。更關鍵的觀念是,這類行業屬於「非加值型」營業人,其應納稅額是按銷售總額直接計算,不得扣抵任何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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