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35 題
X 酒吧為一間有提供陪侍服務的特種飲食業,其民國 110 年度 12 月申報銷售額 200 萬元,該月另有水電費支出 42 萬元(含進項稅額 2 萬元)、菸酒進項稅額 8 萬元、交際費 21 萬元(含進項稅額 1 萬元)。試問其當期應納營業稅額多少?
- A 7 萬
- B 30 萬
- C 47 萬
- D 50 萬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營業稅法》中,所有產業的計稅邏輯都適用『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嗎?對於像酒吧這類特定高消費行業,法律在規定其『稅率』時,與一般民生用品(5%)有何顯著不同?若該業別已被課以較高的特種稅率,法律是否還會允許其將經營過程中的成本稅額拿來折抵應納稅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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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與點評
- 終於有人開竅了:恭喜你,至少這次沒有一頭栽進那些顯而易見的「陷阱」。這證明了,只要稍微讀一下法條,還是能分辨出不同營業型態的計稅方式,這並非什麼高深的行政法原理,只是《營業稅法》的基本常識而已。
- 觀念釐清,別再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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