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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11年 [地政] 土地政策

第 四 題

都市成長會面臨建物老化,政府在民國 87 年制定都市更新條例,都市更新重建已成為都市再發展的重要政策;然而,政府又於民國 106 年另外制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請問這兩種制度在重建執行過程中有何種差異?又,重建過程中涉及合併,或稱為集體行動,其中不乏土地合併缺乏效率的案例,請說明那些因素可能導致土地合併缺乏效率。如果市場存在無效率因素而導致失靈,可能衍生那些問題?(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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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都市更新」與「危老重建」雙軌制的法制差異,以及都市土地經濟學中的「集體行動困境」。作答時應先從法規面比較兩者在同意門檻、程序及公權力介入的差異;接著運用「交易成本」、「反公地悲劇」及「敲竹槓(釘子戶)」等理論分析土地合併缺乏效率的成因;最後將市場失靈後果連結至都市空間發展、公共安全及資源錯置等外部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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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台灣都市面臨嚴峻的建築物老化問題,為促進都市再發展,政府採行雙軌並行的法制體系:以民國87年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為基礎,著重總體環境改善與公共利益;復於106年制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簡稱危老條例),以「快速、簡單、明確」為原則,處理具危險性之老舊建物。然而,無論何種制度,老屋重建皆涉及複雜的產權整合與集體行動,常因市場機制中的交易成本過高而導致失靈。以下依產權理論與法規體系予以解析。 【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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