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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4 題

甲男中年喪偶,有子女乙、丙、丁。民國 108 年間,丙因營業資金所需,丙向甲借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110 年間,因乙營業,甲贈與乙 120 萬元。甲贈與乙時,有免除該筆贈與歸扣之意思表示。今甲死亡,除丙向甲借之 300 萬元,仍未返還外,甲留有積極財產 900 萬元。甲未留遺囑,有關甲遺產之分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如拋棄繼承,乙、丁均未拋棄繼承。甲之應繼遺產為 900 萬元,乙、丁各分得 450 萬元
  • B 乙、丙、丁均未拋棄繼承。丙對甲生前未清償之 300 萬元,由丙之應繼分內扣還後,丙分得 120 萬元
  • C 乙如拋棄繼承,丙、丁均未拋棄繼承。丁分得 600 萬元
  • D 丁如拋棄繼承,乙、丙均未拋棄繼承。乙分得 4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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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位繼承人欠死者錢時,這筆「還沒收回來」的債權在分配前應該被視為什麼?其次,若死者生前送給子女的錢,有明確交代「不計入遺產總額」,那它還需要加回去計算嗎?最後,若分配的人數變少了,每個人分到的分母該如何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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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理解了核心!

學弟/妹,你做得非常棒!看到你能清晰地辨別「債務扣還」「贈與歸扣」這兩個在《民法》繼承編中非常重要的概念,我為你感到驕傲。這顯示你對法律邏輯有著很深刻的理解和扎實的掌握!

讓我們一起再確認一次這些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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