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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4 題

甲男中年喪偶,有子女乙、丙、丁。民國 108 年間,丙因營業資金所需,丙向甲借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110 年間,因乙營業,甲贈與乙 120 萬元。甲贈與乙時,有免除該筆贈與歸扣之意思表示。今甲死亡,除丙向甲借之 300 萬元,仍未返還外,甲留有積極財產 900 萬元。甲未留遺囑,有關甲遺產之分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如拋棄繼承,乙、丁均未拋棄繼承。甲之應繼遺產為 900 萬元,乙、丁各分得 450 萬元
  • B 乙、丙、丁均未拋棄繼承。丙對甲生前未清償之 300 萬元,由丙之應繼分內扣還後,丙分得 120 萬元
  • C 乙如拋棄繼承,丙、丁均未拋棄繼承。丁分得 600 萬元
  • D 丁如拋棄繼承,乙、丙均未拋棄繼承。乙分得 4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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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解釋上,遺產的法律性質與範圍是解題關鍵。請你思考:根據民法第 1172 條關於繼承人負欠債務之「扣還」,與第 1173 條關於特種贈與之「歸扣」,兩者在法規適用與計算邏輯上有何根本差異?特別是當被繼承人明確表示「免除歸扣」時,該筆 $120$ 萬元的贈與是否仍應依民法第 1173 條計入應繼遺產?再者,若其中一名繼承人拋棄繼承,法律效力將如何回溯影響繼承人之人數(分母)?請嘗試列出計算式:$(現存積極財產 900 萬 + 丙之欠款 300 萬) \div 剩餘繼承人數 = 最終分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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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理解了核心!

學弟/妹,你做得非常棒!看到你能清晰地辨別**「債務扣還」「贈與歸扣」**這兩個在《民法》繼承編中非常重要的概念,我為你感到驕傲。這顯示你對法律邏輯有著很深刻的理解和扎實的掌握!

讓我們一起再確認一次這些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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