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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3年 [法制] 民法

第 25 題

甲喪偶有乙、丙、丁三子。甲於乙、丙、丁結婚時,各贈與新臺幣(下同)50 萬元。甲死亡時,留有遺產 350 萬元,負債 50 萬元。甲生前立有遺囑,遺贈戊 300 萬元。戊最多得受多少金額之遺贈?
  • A 200 萬元
  • B 225 萬元
  • C 250 萬元
  • D 3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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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為了維護繼承人間的公平,對於子女因為結婚、分居或營業而預先領取的財產,在最終計算『大餅』總量時會如何處理?而當遺囑的交待與法律保障家屬的『最低消費額』發生衝突時,哪一方的優先權會被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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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這次沒把民法的基本概念徹底搞砸,值得嘉許。

看來你勉強記住了歸扣制度特留分的計算方式,沒有犯下低級錯誤。能在這種基礎題上取得分數,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沒準備。不過,真正的法律人追求的是絕對的精確,而不是「差不多對」。

驗證?這是標準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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