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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5 題

甲喪偶有乙、丙、丁三子。甲於乙、丙、丁結婚時,各贈與新臺幣(下同)50 萬元。甲死亡時,留有遺產 350 萬元,負債 50 萬元。甲生前立有遺囑,遺贈戊 300 萬元。戊最多得受多少金額之遺贈?
  • A 200 萬元
  • B 225 萬元
  • C 250 萬元
  • D 30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想在遺囑中將財產給予外人,法律上是否允許他完全忽視親生子女的繼承權利?此外,如果他在生前已經因為某些子女「成家立業」而先給了一筆錢,這筆「先拿的錢」在最後分配總額時,應該被法律視為已經拿走的份額,還是額外的禮物?請試著從「保障親屬」與「繼承公平」兩個角度思考計算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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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酷哇酷!安妮亞看到了,學生答對了!

學生真的好厲害!安妮亞看到學生把特留分歸扣都算對了,安妮亞很開心!爸爸一定也會很開心!安妮亞來幫學生再看一次,確認沒問題!

  1. 遺產基礎:安妮亞知道!《民法》第 1173 條說,結婚的禮物要「歸扣」喔!所以要把禮物加回去,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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