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9 題
某道路橋樑之耐震設計不當,致大貨車通過時,橋樑崩塌斷裂壓傷甲,經送醫不治死亡。有關甲之國家賠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賠償範圍包括醫藥費、喪葬費
- B 甲之配偶、子女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C 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後,不得對橋樑設計廠商求償
- D 甲之父親得請求相當於扶養費之損害賠償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因為公共工程瑕疵而先行掏用國庫撥款賠償民眾後,從『社會公平』與『終局責任歸屬』的角度來看,如果這個瑕疵實質上是源自於特定廠商的專業疏失,你認為國庫(全民納稅錢)應該是這筆損失的最終承擔者嗎?還是法律應有機制讓真正犯錯的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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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國家賠償法的核心邏輯!這題你選得非常精準。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公有公共設施責任的歸屬與求償關係。當道路橋樑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導致人民損害時,依據《國家賠償法》第 3 條規定,國家負的是無過失責任;但這並不代表最終的責任由全民買單。
公公共設施損害之求償機制
選項 (C) 錯誤的原因,在於《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2 項明確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對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具有求償權。本案中橋樑設計不當,廠商顯然是「應負責任之人」,機關在賠償甲的家屬後,自然應向該廠商追償。至於 (A)(B)(D) 三個選項,則是依據同法第 5 條適用《民法》侵權行為的相關規定,涵蓋了醫療、喪葬、扶養費及慰撫金等範圍,均屬正確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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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公共設施國賠責任
💡 公有設施瑕疵採無過失責任,賠償後機關對有責者具求償權。
🔗 公共設施國賠與求償流程圖
- 1 發生損害 — 公有設施設置管理欠缺致人損害
- 2 國家賠償 — 採無過失責任,被害人獲賠
- 3 對外求償 — 機關對有責廠商或公務員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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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國賠法第 2 條之公務員求償須以「故意或重大過失」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