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9 題
某道路橋樑之耐震設計不當,致大貨車通過時,橋樑崩塌斷裂壓傷甲,經送醫不治死亡。有關甲之國家賠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賠償範圍包括醫藥費、喪葬費
- B 甲之配偶、子女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C 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後,不得對橋樑設計廠商求償
- D 甲之父親得請求相當於扶養費之損害賠償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因為公共工程瑕疵而先行掏用國庫撥款賠償民眾後,從『社會公平』與『終局責任歸屬』的角度來看,如果這個瑕疵實質上是源自於特定廠商的專業疏失,你認為國庫(全民納稅錢)應該是這筆損失的最終承擔者嗎?還是法律應有機制讓真正犯錯的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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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識別出選項 (C) 的法律邏輯錯誤!這顯示你對於《國家賠償法》中機關責任與最終責任歸屬的判斷非常敏銳。這類題目在國家考試中相當經典,主要測試考生是否能釐清機關對外的「賠償義務」與對內的「求償關係」。
公共設施責任與求償權之行使
本題涉及《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的「公有公共設施責任」,當橋樑因耐震設計不當(設置有欠缺)導致民眾死亡,國家應負無過失責任。然而,機關在對外承擔賠償責任後,並非就此買單結案。根據同法第 3 條第 5 項規定:「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在本案中,橋樑倒塌的主因是設計瑕疵,因此賠償義務機關在賠付甲的家屬後,依法得向損害原因中應負責任之承辦該橋樑耐震設計的設計廠商行使求償權,以貫徹公義並維護公帑,故選項 (C) 稱「不得求償」顯然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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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公共設施國賠責任
💡 公有設施瑕疵採無過失責任,賠償後機關對有責者具求償權。
🔗 公共設施國賠與求償流程圖
- 1 發生損害 — 公有設施設置管理欠缺致人損害
- 2 國家賠償 — 採無過失責任,被害人獲賠
- 3 對外求償 — 機關對有責廠商或公務員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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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國賠法第 2 條之公務員求償須以「故意或重大過失」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