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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1年 [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

第 四 題

建商甲於自有的 A 地上興建樓高 10 層的豪華 B 大廈,每層獨立一戶(已申請門牌號)。乙向甲買房一戶,受讓登記取得 B 大廈 10 樓獨戶所有權、公共設施空間(如管理室、電梯/樓梯間等)及 A 地十分之一之應有部分比例,請問其法律性質各如何?若甲欲將公寓內太平梯(逃生梯)、車道作為自己專用,得否對此兩部分公共設施請求共有物分割?(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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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考的是「區分所有建築物」。首先,你要定義三個部分:10樓住家(專有部分)、公共設施(共有部分)、基地(共有部分)。接著,法律性質要分別說明其獨立性與從屬性。第二部分問的是「公共設施能否分割」。這裡要運用民法 823 條「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的概念,以及第 799 條對於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的強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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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1.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定義(民法 799 條)。
  2. 區分所有權之從屬性。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區分所有權與公設分割
💡 區分所有建物專有與共有部分之法律性質及其分割限制
比較維度 專有部分 VS 共有部分
法律定義 具獨立性之建築空間 專有部分以外之部分
獨立性 具構造與使用獨立性 具從屬性,無獨立權利
處分方式 得單獨為所有權標的 須隨同專有部分移轉
分割權 單獨所有,無分割問題 原則禁止分割(民 799)
💬專有部分為處分主體,共有部分具隨同移轉之從屬性且法律禁止分割。
🧠 記憶技巧:兩獨、一從、不可分(構造使用獨立、公設基地從屬、安全目的不分)
⚠️ 常見陷阱:答題時容易遺漏「構造上獨立性」與「使用上獨立性」標準用語;或誤認公設只要經全體同意即可任意分割。
共有物之處分一體性 分管契約之效力 區分所有建物之基地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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