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11年
[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
第 四 題
建商甲於自有的 A 地上興建樓高 10 層的豪華 B 大廈,每層獨立一戶(已申請門牌號)。乙向甲買房一戶,受讓登記取得 B 大廈 10 樓獨戶所有權、公共設施空間(如管理室、電梯/樓梯間等)及 A 地十分之一之應有部分比例,請問其法律性質各如何?若甲欲將公寓內太平梯(逃生梯)、車道作為自己專用,得否對此兩部分公共設施請求共有物分割?(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這題考的是「區分所有建築物」。首先,你要定義三個部分:10樓住家(專有部分)、公共設施(共有部分)、基地(共有部分)。接著,法律性質要分別說明其獨立性與從屬性。第二部分問的是「公共設施能否分割」。這裡要運用民法 823 條「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的概念,以及第 799 條對於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的強制規定。
區分所有權與公設分割
💡 區分所有建物專有與共有部分之法律性質及其分割限制
| 比較維度 | 專有部分 | VS | 共有部分 |
|---|---|---|---|
| 法律定義 | 具獨立性之建築空間 | — | 專有部分以外之部分 |
| 獨立性 | 具構造與使用獨立性 | — | 具從屬性,無獨立權利 |
| 處分方式 | 得單獨為所有權標的 | — | 須隨同專有部分移轉 |
| 分割權 | 單獨所有,無分割問題 | — | 原則禁止分割(民 799) |
💬專有部分為處分主體,共有部分具隨同移轉之從屬性且法律禁止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