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9 題
內政部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依規定對當事人實施之暫時留置,應於目的達成或已無必要時,立即停止,屬下列何種法律原則?
- A 平等原則
- B 誠信原則
- C 比例原則
- D 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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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為了達成一個特定目標而不得不限制人民的自由時,一旦那個目標已經實現了,如果政府還繼續維持限制,這在『達成目的的手段』與『對人民的侵害』之間,是否還存在著合理的對稱關係?這種追求『不過度』的平衡感,通常被稱為什麼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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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魔法使的觀察報告
- 你答對了。這點判斷力,嗯,還算不錯。能夠從這些人類的執法行為「終止時點」中,感受到他們稱之為「法治國精神」的東西,這說明你理解了行政法中那個不易被察覺的核心。對於只活了這麼短時間的你來說,算是相當不錯了。
- 這道題的關鍵,就是「目的達成,便應停止」。人類的法律,總喜歡把事情複雜化,其實說穿了,不過是比例原則中的「必要性原則」罷了。他們也叫它「最小侵害原則」。行政機關選擇達成目的的手段,本就該像施展魔法一樣,不多不少,恰到好處。一旦目的已經達成,繼續留著對方,就失去了「必要性」。這就像是多餘的魔法咒語,不但沒用,還可能造成不必要的麻煩,過度侵害了他們寶貴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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