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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1年 [智慧財產行政] 公平交易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三、A 公司並未就其公司名稱之全部、簡稱或特取部分註冊取得商標權,B 君趁隙使用 A 公司名稱之常見簡稱作為其營業名稱。請附具理由,回答以下問題: (一)假若 A 公司名稱已達著名地位,B 君將 A 公司常見簡稱使用於與 A 公司商品相類似之產品上,致使顧客誤認 B 君產品來自於 A 公司,則 B 君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下稱公平法)之規定?(8 分) (二)假若 A 公司名稱未達著名地位;或是 A 公司名稱雖然已達著名地位,但 B 君對於 A 公司簡稱之使用方式並未致使顧客誤認其產品來自於 A 公司,僅發生淡化 A 公司名稱之識別性的效果,或因攀附 A 公司商譽而讓顧客易於接受 B 君產品。在此等情況下,B 君是否違反公平法規定?(8 分) (三)針對第(一)與第(二)小題情況,A 公司可否訴請法院判決 B 君不得繼續使用 A 公司簡稱作為營業名稱或為其他類似之使用,並且賠償以往對於 A 公司所造成的損害?(4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假若 A 公司名稱已達著名地位,B 君將 A 公司常見簡稱使用於與 A 公司商品相類似之產品上,致使顧客誤認 B 君產品來自於 A 公司,則 B 君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下稱公平法)之規定?(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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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商標法與公平交易法之補充關係。考生應先指出A公司因未註冊商標故無商標法之適用,進而引出公平交易法第22條(著名表徵之保護)規定。答題重點在於將題目明示的「著名地位」、「類似產品」、「致生混淆」精準涵攝至第22條第1項第1款的構成要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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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未取得商標權之公司名稱簡稱,若已達著名地位並遭他人使用致生混淆誤認,是否構成公平交易法上之仿冒表徵行為?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假若 A 公司名稱未達著名地位;或是 A 公司名稱雖然已達著名地位,但 B 君對於 A 公司簡稱之使用方式並未致使顧客誤認其產品來自於 A 公司,僅發生淡化 A 公司名稱之識別性的效果,或因攀附 A 公司商譽而讓顧客易於接受 B 君產品。在此等情況下,B 君是否違反公平法規定?(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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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未達著名地位」或「未致誤認」,應立即聯想到無法適用公平法第22條,必須轉而探討公平法第25條(補充條款/帝王條款)之適用。重點在於論述B君的「淡化」或「攀附商譽」行為是否構成第25條所稱之「榨取他人努力成果」的顯失公平行為,並須檢驗是否具備「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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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未使用著名表徵致混淆誤認,但發生攀附商譽或淡化識別性效果之行為,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規定?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三)

針對第(一)與第(二)小題情況,A 公司可否訴請法院判決 B 君不得繼續使用 A 公司簡稱作為營業名稱或為其他類似之使用,並且賠償以往對於 A 公司所造成的損害?(4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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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可否訴請法院判決不得繼續使用及賠償損害」,應立即聯想公平交易法專章中的「民事救濟」規定。直接引述公平法第29條(除去及防止侵害請求權)與第30條(損害賠償請求權)進行涵攝即可輕鬆拿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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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A公司針對B君違反公平法之行為,可否主張民事上之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請求權。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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