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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4年 [公平交易管理] 公平交易法

第 三 題

三、甲為 3C 行動裝置網路達人,經常在大型社交平台個人網頁公開分享手機、平板電腦、智慧手錶、智慧手環、智慧眼鏡等攜帶式電子裝置的規格功能、特性分析、使用經驗與優缺點比較。這些貼文的網路流傳度與閱讀率都不低,經常被同樣喜好行動裝置的讀者們閱讀、參考與轉貼。乙公司為跨國性智慧手錶品牌,為進入國內市場,以 10 萬元為代價委託甲發表該公司新款智慧手錶的購買試用經驗,即一般所謂的開箱文。然而乙公司並未實際提供該款產品供甲試用,反而直接模仿甲的貼文風格撰寫開箱文,在缺乏親身使用經驗之情形下,由甲透過其帳號在各大社交平台發表貼文,且未透露與乙公司間的報酬關係。消費者丙閱讀之後,發現該款產品在國內尚未正式上市,懷疑甲並無實際使用經驗,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檢舉。請附具理由,分別說明甲與乙公司上述行為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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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薦證廣告(業配文)」在公平交易法上的規範。考生應先區分兩大違法樣態:一是「無實際使用經驗卻偽稱開箱(不實廣告)」,二是「隱匿對價報酬關係(欺罔行為)」。論述時,除分析廣告主乙公司的責任外,極度關鍵的得分點在於判斷網紅甲是否構成公平法上的「事業」,以決定其應負之行政責任或民事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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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乙公司與甲共同發布無實際體驗之「薦證廣告」且未揭露報酬關係,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不實廣告)及第25條(欺罔行為)?網紅甲是否具備「事業」身分而同受行政處罰?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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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薦證廣告與不實開箱
💡 規範廣告主與薦證者之不實廣告、利益揭露義務及連帶法律責任。
  • 廣告主依公平法第21條不得為不實表示,否則負行政與民事責任。
  • 未揭露報酬關係構成公平法第25條之欺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
  • 網紅若屬公平法第2條之「事業」,則與廣告主同受行政裁罰。
  • 非事業網紅依公平法第21條第5項,與廣告主負民事連帶賠償。
🧠 記憶技巧:事業定性看反覆,不實揭露罰廣告,網紅事業罰行政,非事業賠民事。
⚠️ 常見陷阱:答題時容易遺漏討論網紅的「事業」身分定性,導致無法區分行政罰與民事賠償的適用範圍。
公平法上的事業定義 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 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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