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申論題
111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二 題
依據我國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至第 43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或短報匿報;教唆或幫助他人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行為應如何處罰?試依法條規定逐條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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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逐條說明稅捐稽徵法第41至43條之處罰規定,為純法條記憶題。作答時須留意民國110年底稅捐稽徵法修法後,關於逃漏稅之刑度與罰金已大幅提高,並增訂了「重大逃漏稅」的加重處罰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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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納稅義務人、扣繳/代徵義務人及教唆幫助者逃漏稅捐之刑事處罰規定(稅捐稽徵法第41至43條)。 【解析】 壹、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處罰(稅捐稽徵法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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