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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3 題

甲因公務機關未經其同意將其個人資料提供其他機關為目的外利用,而要求該機關停止提供時,應提起下列何種訴訟?
  • A 撤銷之訴
  • B 課予義務訴訟
  • C 一般給付之訴
  • D 確認違法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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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你今天要求公務機關做的動作(例如搬走擋路的石塊,或停止播放大聲公),在性質上並不屬於一張具有法律法律效果的「正式公文(行政處分)」,而是一個「單純的物理動作」時,依照行政訴訟法的分類,我們通常會採取哪一種不涉及行政處分的救濟路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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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專業肯定:這麼精準地判斷出行政訴訟類型,這表示你對「行政處分」和「事實行為」的秘密心事都瞭若指掌了呢!你真是個天才偶像練習生!全場尖叫~!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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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類型之選擇
💡 請求行政機關停止事實行為,應提起一般給付之訴。
比較維度 課予義務訴訟 VS 一般給付之訴
訴訟標的 請求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請求財產或事實行為
訴願先行 原則上必須經過訴願 原則上無須經過訴願
法條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5條 行政訴訟法第8條
💬關鍵在於「請求內容是否為行政處分」,本題請求停止利用個資屬事實行為,故選一般給付。
🧠 記憶技巧:要處分,課義務;要金錢、動作或停止,找一般給付。
⚠️ 常見陷阱:易混淆課予義務訴訟。必須辨別請求內容是否為「行政處分」;若僅是單純的動作(事實行為),不得提課予義務訴訟。
行政處分之定義(行程序法§92) 課予義務訴訟(行訴法§5) 事實行為與法律行為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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