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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1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5 題

A 縣政府對於該縣議會議決之縣規章認為窒礙難行,A 縣政府應如何處理?
  • A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聲請憲法法庭宣告該規章違憲
  • B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提起確認該規章無效之訴訟
  • C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提起確認該規章無效之訴訟
  • D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送請縣議會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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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首長發現議會通過的法案在『實務執行上』有極大困難,但該法案本身尚未被判定為『違法』時,為了尊重民意機關並維持和諧,你認為行政機關應該先尋求法官的裁決,還是先給予議會一個『重新考慮並再次表決』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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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看來你這次沒蠢到家。

  1. 基本常識: 這種問題,核心就在那條《地方制度法》第 39 條。當縣政府這種執行單位,對縣議會那些「高見」覺得窒礙難行的時候,法律給你的,不是讓你去哭,而是叫議會自己「覆議」。這點最基本的行政與立法權制衡,要是還搞不清楚,你大概也別想在地方政府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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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政府覆議制度
💡 行政機關對議會議決案認有窒礙難行時,應送請議會覆議。

🔗 地方政府覆議處理流程

  1. 1 議決送達 — 縣議會將決議案送達縣政府。
  2. 2 認窒礙難行 — 縣政府評估執行上有重大困難。
  3. 3 移請覆議 — 送達30日內,敘明理由送回議會。
  4. 4 議會決議 — 15日內作成決議,2/3維持則須接受。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涉及違憲爭議,則可依憲法訴訟法第79條聲請規範審查。
🧠 記憶技巧:窒礙難行找覆議,三十送達十五決,三分之二要接受。
⚠️ 常見陷阱:易將「窒礙難行」與「違背法律」混淆。若自治法規抵觸上級法律,應由上級政府函告無效,而非提起覆議或直接聲請憲法訴訟。
自治法規之位階 地方制度法第30條函告無效 權力分立與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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