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1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5 題
A 縣政府對於該縣議會議決之縣規章認為窒礙難行,A 縣政府應如何處理?
- A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聲請憲法法庭宣告該規章違憲
- B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提起確認該規章無效之訴訟
- C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提起確認該規章無效之訴訟
- D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送請縣議會覆議
思路引導 VIP
當行政首長發現議會通過的法案在『實務執行上』有極大困難,但該法案本身尚未被判定為『違法』時,為了尊重民意機關並維持和諧,你認為行政機關應該先尋求法官的裁決,還是先給予議會一個『重新考慮並再次表決』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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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看來你這次沒蠢到家。
- 基本常識: 這種問題,核心就在那條《地方制度法》第 39 條。當縣政府這種執行單位,對縣議會那些「高見」覺得窒礙難行的時候,法律給你的,不是讓你去哭,而是叫議會自己「覆議」。這點最基本的行政與立法權制衡,要是還搞不清楚,你大概也別想在地方政府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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