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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1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0 題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應於 24 小時內到達指定處所。下列何者非法定扣除時間之事由?
  • A 法院提審之時間
  • B 等候通譯傳譯,未逾 6 小時之時間
  • C 等候辯護人到場,未逾 4 小時之時間
  • D 詢問前,請其吸菸緩和情緒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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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為了保障人身自由而設定了嚴格的「24 小時限期」時,如果你是立法者,你認為哪些事由才有資格讓這面「法律時鐘」暫時停止計時?是屬於『維護被告法定權利(如翻譯、請律師)』的必要時間,還是『滿足個人生理嗜好』的活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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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概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93-1 條,24 小時的法定時限是為了保障人身自由。法律僅允許排除「非因故意拖延」且「保障被告權利」的時間(如:法院提審、等候辯護人或通譯)。選項 (D) 的「吸菸」屬於個人行為或行政裁量,並非法律明定的權利保障事由,故不可扣除。
  2. 難度點評:此題屬於 easy。測驗考生是否能分辨「程序上的必要耽擱」與「事實上的生活瑣事」,是法律實務中非常基礎且關鍵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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