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公證人]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第 二 題

債權人甲執金錢債權之執行名義,聲請查封債務人乙向第三人丙承租房屋內保險箱中之金條及珠寶等動產。執行法院現場執行時,乙拒不到場開門及打開保險箱,到場之鎖匠依其專業判斷,認需破壞該鐵門始能入內。試問:執行法院得否破壞鐵門入內?又倘執行人員進入屋內後,無法打開乙所有之保險箱,能否強力毀鎖而開啟?請附理由回答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遇到查封動產遭拒或遇阻礙的題目,首先應聯想《強制執行法》第48條關於「搜索權」的行使與其要件。分析時須切分「處所占有權屬」、「強制力之比例原則(必要限度)」及「正當程序(見證人在場)」三個層次進行涵攝。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執行法院為查封動產,得否行使強制力破壞債務人承租處之鐵門入內?入內後得否強力毀鎖開啟債務人之保險箱?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查封動產啟視檢查權
💡 執行法院為查封動產,得依法檢查、啟視債務人之處所及箱櫃。

🔗 行使檢查啟視權之合法程序

  1. 1 標的確認 — 確認標的位於債務人之居住所、箱櫃或藏置處所。
  2. 2 現場查核 — 債務人拒絕配合或不在場時,發動強制開啟權。
  3. 3 程序保障 — 依第48條第2項命家屬、鄰右或警察在場陪同。
  4. 4 破壞與保全 — 必要時毀鎖入內,執行畢應採取適當門禁保全措施。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執行處所為「純粹第三人」占有,應依第15條或第119條處理。
🧠 記憶技巧:啟視檢查四八條,處所箱櫃跑不掉;債主不在找鄰警,程序合法沒煩惱。
⚠️ 常見陷阱:誤認房屋為第三人所有即不得進入,忽略法條係以「居住所」之占有狀態為準。
第三人占有動產之執行 強制執行之救濟(第12條) 查封之效力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強制執行法總論與各論
查看更多「[公證人]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