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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公證人]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第 二 題

債權人甲執金錢債權之執行名義,聲請查封債務人乙向第三人丙承租房屋內保險箱中之金條及珠寶等動產。執行法院現場執行時,乙拒不到場開門及打開保險箱,到場之鎖匠依其專業判斷,認需破壞該鐵門始能入內。試問:執行法院得否破壞鐵門入內?又倘執行人員進入屋內後,無法打開乙所有之保險箱,能否強力毀鎖而開啟?請附理由回答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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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查封動產遭拒或遇阻礙的題目,首先應聯想《強制執行法》第47條關於「搜索權」的行使與其要件。分析時須切分「處所占有權屬」、「強制力之比例原則(必要限度)」及「正當程序(見證人在場)」三個層次進行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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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執行法院為查封動產,得否行使強制力破壞債務人承租處之鐵門入內?入內後得否強力毀鎖開啟債務人之保險箱?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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