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法院書記官] 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
第 一 題
外籍勞工甲於宿舍看電視觀賞足球比賽,過程中喝了 2、3 瓶罐裝啤酒,因覺得不夠,騎電動自行車外出購買啤酒,惟才剛外出即遭警攔查而查獲酒後駕車,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2 月併科 10,000 元罰金。因有期徒刑部分得易科罰金,甲繳交罰金 71,000 元而執行完畢。後就業服務法之主管機關勞動部依就業服務法第 73 條第 6 款規定(:「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六、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廢止其聘僱許可。甲不服,提起訴願,經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主張酒後駕車所觸犯之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之罪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之輕罪,非屬重大犯罪,且其所騎乘之電動自行車最大速率為每小時 25 公里以下,社會危險性甚低,非屬「情節重大」。勞動部則主張外籍勞工觸犯刑法規定即屬情節重大,且情節重大為不確定法律概念,主管機關對於是否情節重大之判斷享有判斷餘地,法院應尊重其判斷。問:行政法院應為如何之裁判?請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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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應辨識出「情節重大」為不確定法律概念。接著需依序審查兩個層次:第一,勞動部對此概念是否有「判斷餘地」而得排除法院之高密度審查?第二,若無判斷餘地,勞動部將電動自行車酒駕行為直接涵攝為「情節重大」並廢止聘僱許可,是否違反「比例原則」(不當連結或過度侵害)?最後依據審查結果得出行政法院應為撤銷判決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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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勞動部對於就業服務法中「情節重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有無判斷餘地?原處分廢止甲之聘僱許可是否違反比例原則?行政法院應為如何之裁判? 【解析】 壹、勞動部對「情節重大」不享有判斷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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