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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觀護人] 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第 一 題

📖 題組:
少年刑事被告於案件審理中如精神狀態顯有缺陷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請分別說明以下: (一)法院能否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2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令入相當處所實施治療或依刑事訴訟法第 121 條之 1 規定令入司法精神醫院等處所施以暫行安置?(15 分) (二)並請說明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2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治療處分與刑事訴訟法暫行安置處分之異同。(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法院能否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2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令入相當處所實施治療或依刑事訴訟法第 121 條之 1 規定令入司法精神醫院等處所施以暫行安置?(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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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少年事件處理法中「保護事件」與「刑事案件」雙軌程序的區辨,以及刑事訴訟法暫行安置制度之適用要件。解題時應先界定「少年刑事被告」所處程序為刑事訴訟,故無從適用保護事件之實施治療處分;次須精確臚列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1暫行安置的法定要件並進行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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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少年刑事被告於審理中,應適用少年保護事件之治療處分,抑或刑事訴訟法之暫行安置規定?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並請說明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2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治療處分與刑事訴訟法暫行安置處分之異同。(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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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定性兩者的法規範層次:少事法的治療處分是「終局的實體保護處分」,而刑訴的暫行安置是「審理中的程序強制處分」。接著請運用比較法,從「法律性質」、「適用階段」、「處分目的(少年利益最佳化 vs. 社會防衛)」及「期限與審查機制」四個維度條理分明地展開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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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少事法第42條第2項第2款之治療處分與刑事訴訟法之暫行安置處分,雖均針對精神狀態有缺陷者施以醫療介入並伴隨人身自由之限制,然兩者在法律體系定位、處分性質及核心目的上存在顯著差異。 【論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