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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觀護人] 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第 一 題

📖 題組:
少年刑事被告於案件審理中如精神狀態顯有缺陷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請分別說明以下: (一)法院能否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2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令入相當處所實施治療或依刑事訴訟法第 121 條之 1 規定令入司法精神醫院等處所施以暫行安置?(15 分) (二)並請說明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2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治療處分與刑事訴訟法暫行安置處分之異同。(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法院能否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2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令入相當處所實施治療或依刑事訴訟法第 121 條之 1 規定令入司法精神醫院等處所施以暫行安置?(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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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少年刑事案件」與「少年保護事件」程序之區分,以及「終局處分」與「程序中暫時性強制處分」的概念辨析。解題時應先界定題目身分為「少年刑事被告」且處於「審理中」,進而依少事法第65條引出刑事訴訟法之適用,並說明少事法第42條為終局保護處分,無法於審理中作為暫時處分使用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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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少年刑事被告於「案件審理中」,法院得否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2項第2款裁定實施治療,或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1裁定暫行安置?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並請說明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2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治療處分與刑事訴訟法暫行安置處分之異同。(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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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定性兩者的法規範層次:少事法的治療處分是「終局的實體保護處分」,而刑訴的暫行安置是「審理中的程序強制處分」。接著請運用比較法,從「法律性質」、「適用階段」、「處分目的(少年利益最佳化 vs. 社會防衛)」及「期限與審查機制」四個維度條理分明地展開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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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少事法第42條第2項第2款之治療處分與刑事訴訟法之暫行安置處分,雖均針對精神狀態有缺陷者施以醫療介入並伴隨人身自由之限制,然兩者在法律體系定位、處分性質及核心目的上存在顯著差異。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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