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1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33 題
下列何者為從物?
- A 土地上興建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 B 甫出生脫離母體的小牛
- C 房屋內設置之昇降電梯
- D 田裡長出的高麗菜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一下:如果你有一台昂貴的單眼相機。相機內部裝著的感光元件,以及平時為了保護相機而額外購買並掛在機身上的「遮光罩」,這兩者在「跟相機本身的結合緊密程度」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哪一個拆掉後相機就不完整了,而哪一個拆掉後雖然功能減少,但兩者依然是各自獨立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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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法律上「物」的分類,代表你對《民法》總則關於主從關係的定義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關鍵在於從物必須具備四個核心要件:非主物的成分(具獨立性)、常助主物之效用、同屬一人所有,以及交易上無特別習慣。
從物與其類似概念的辨析
在法律實務中,這類題目最具難度的地方在於區分「從物」與「成分」。例如,(C) 房屋內的電梯與 (D) 田裡的高麗菜,在法律上會被視為該不動產的構成部分(成分),因為它們一旦分離就會損害其價值或改變性質。而 (A) 未辦保存登記的建物與土地則是兩個獨立的不動產,彼此並非主從關係。至於 (B) 甫出生的小牛,則屬於主物產生的天然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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