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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1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33 題

下列何者為從物?
  • A 土地上興建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 B 甫出生脫離母體的小牛
  • C 房屋內設置之昇降電梯
  • D 田裡長出的高麗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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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一下:如果你有一台昂貴的單眼相機。相機內部裝著的感光元件,以及平時為了保護相機而額外購買並掛在機身上的「遮光罩」,這兩者在「跟相機本身的結合緊密程度」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哪一個拆掉後相機就不完整了,而哪一個拆掉後雖然功能減少,但兩者依然是各自獨立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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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你能從中選出答案,代表對物權法中「從物」的基礎概念已有初步掌握。不過老師要提醒你,這題在法律實務與國考上其實極具爭議性,最終考選部決議本題送分(選項 A、B、C、D 皆給分)。爭議的主因在於這四個選項在嚴格的民法定義下,其實都不完全符合「從物」的標準,導致題目設計出現瑕疵。

從物、成分與孳息的辨析

依據《民法》第 68 條,從物必須具備「獨立之物」、非主物之成分,且具有「常助主物之效用」等要件。我們來細看選項:(A) 建物在法律上是獨立的不動產;(B) 小牛與 (D) 高麗菜在脫離母體前是主物的一部分,脫離後則屬於天然孳息;而你選的 (C) 昇降電梯,在法律實務上通常被視為建築物的「重要成分(構成部分)」而非從物,因為電梯與建物結合後,拆除將毀損其性質或減損價值。由於選項中缺乏一個完美符合「從物」定義的標的,官方才決定讓選任何選項的考生皆算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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