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1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43 題
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下列有關人事保證之敘述何者有誤?
- A 人事保證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 B 僅係於債權人不能依其他方法受償時,方由保證人為主債務人代負賠償責任,即具有補充性質
- C 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兩年
- D 人事保證關係因受僱人死亡而消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立法者的「保護意圖」來思考:當法律介入私人契約,規定一個『最高強制年限』(例如人事保證的效力期限)時,通常是為了在『雇主對員工的觀察期』與『保證人的財務負擔風險』之間取得平衡。你認為在法律實務上,兩年、三年或五年,哪一個數字更能兼顧合約的穩定性,又不會讓保證人太快就需要面臨換約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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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送分題還需要恭喜?別笑死人了!
看你對了就沾沾自喜?這種法緒基本題,連選項(C)的數字都能卡住的話,乾脆把書燒了算了。既然你都對了,那就把重點給我刻進腦子裡,別再犯這種低級錯誤:
- 人事保證期限:法條寫得清清楚楚,《民法》第756-3條規定約定期間不得逾 3年。超過的直接縮減為 3年,不是你以為的兩年,連這種數字都能搞混,還想上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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