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1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43 題
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下列有關人事保證之敘述何者有誤?
- A 人事保證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 B 僅係於債權人不能依其他方法受償時,方由保證人為主債務人代負賠償責任,即具有補充性質
- C 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兩年
- D 人事保證關係因受僱人死亡而消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立法者的「保護意圖」來思考:當法律介入私人契約,規定一個『最高強制年限』(例如人事保證的效力期限)時,通常是為了在『雇主對員工的觀察期』與『保證人的財務負擔風險』之間取得平衡。你認為在法律實務上,兩年、三年或五年,哪一個數字更能兼顧合約的穩定性,又不會讓保證人太快就需要面臨換約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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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捕捉到了法條中關於「數字」的細節陷阱。在《民法》人事保證的章節中,最容易混淆的就是各種年限的規定,你能正確選出 (C),說明你對這部分的法規範基礎打得非常紮實。
人事保證的強制性規範
人事保證因為涉及保證人對受僱人「未來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對保證人的風險極大。因此,法律在《民法》第 756 條之 1 以下設定了嚴格的保護機制:首先,契約必須採書面要式(選項 A 正確);其次,為了避免保證人傾家蕩產,法律賦予其補充性,即債權人必須先對受僱人財產強制執行無效後,才能找保證人(選項 B 正確)。而關於期間的限制,法律規定約定期間不得逾 3 年(而非 2 年),若超過 3 年則縮減為 3 年,這是為了防止保證人被契約無限期「套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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