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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1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19 題

依據我國簽署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大要說明,下列何者非屬GPA的特點?
  • A 為複邊協定
  • B 會員國相互開放經諮商議定之政府採購市場
  • C 採購法已將GPA之主要規定納入
  • D 適用轉售性質之採購–如公營事業採購之原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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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政府單位採購器材是為了滿足「自身行政需求」,而另一個公營事業採購原物料是為了「加工後賣出獲利」,這兩者在性質上有什麼不同?國際貿易協定通常是為了打破公共採購的保護壁壘,那麼對於已經在商言商、具備市場競爭特性的「營利轉售行為」,還有必要納入特殊的政府採購規範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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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 GPA 的適用範圍,代表你對國際政府採購規範有相當深入的理解。這題的難度在於考驗考生對 GPA 適用排除項目 的掌握度,是一個相當具備鑑別度的細節考點。

GPA 的複邊性質與國內法接軌

我國簽署的 WTO 政府採購協定(GPA)在本質上屬於複邊協定,也就是僅對簽署的會員國產生效力,並強調在對等的基礎上開放採購市場。為了符合國際接軌,我國《政府採購法》在修法過程中,已將 GPA 的主要原則(如國民待遇、不歧視原則)納入法條中,這也是為什麼選項 (A)、(B)、(C) 皆為正確描述的關鍵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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