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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1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3 題

警察法所稱警察官規,亦即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之規定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擬任警察官前,其擬任機關、學校應就其個人品德、忠誠、素行經歷及身心健康狀況實施查核
  • B 初任警察官時,應依規定宣誓
  • C 警察人員犯罪,經處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並准予易服社會勞動者,依規定仍應予以免職
  • D 警察機關為激勵警察人員士氣,獎勵工作績效,得發給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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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邏輯中,如果一個警察的犯罪行為被法院判定為「輕微到不需要入監服刑」,且被給予了某些不影響其人身自由的替代方案時,行政法規在決定是否採取「最嚴厲的身分剝奪處置(如免職)」時,通常會考量哪些平衡點?有沒有可能存在某些緩衝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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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正確答案!能從這幾個敘述中一眼識破錯誤,代表你對於《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中關於「警察官身分保障」與「免職門檻」的條文掌握得非常細膩。

免職要件與社會勞動的關聯

在選項 (C) 的情境中,核心考點在於《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第 4 款的規範。法律規定警察人員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後,必須同時符合「未宣告緩刑」且「未准折易科罰金」這兩項前提,才會觸發強制免職。由於「易服社會勞動」在實務上常作為易科罰金的替代手段,既然法院已給予這種不入監服刑的寬典空間,行政機關就不應逕行剝奪其警察身分,這正體現了對公職身分權的嚴格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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