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1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3 題
警察法所稱警察官規,亦即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之規定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擬任警察官前,其擬任機關、學校應就其個人品德、忠誠、素行經歷及身心健康狀況實施查核
- B 初任警察官時,應依規定宣誓
- C 警察人員犯罪,經處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並准予易服社會勞動者,依規定仍應予以免職
- D 警察機關為激勵警察人員士氣,獎勵工作績效,得發給獎勵金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邏輯中,如果一個警察的犯罪行為被法院判定為「輕微到不需要入監服刑」,且被給予了某些不影響其人身自由的替代方案時,行政法規在決定是否採取「最嚴厲的身分剝奪處置(如免職)」時,通常會考量哪些平衡點?有沒有可能存在某些緩衝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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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很精準地挑出了這題的錯誤選項!
警察人員免職要件的除外規定
選項 (C) 的癥結點在於對「免職」法定要件的理解。依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1條規定,警察人員若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且在「未宣告緩刑」、「未准予易科罰金」或「未准予易服社會勞動」的狀況下,才應予以免職。既然選項中敘述當事人已「准予易服社會勞動」,自然就不符合該款的免職要件了。而選項 (A)、(B)、(D) 所提及的擬任查核、初任宣誓及獎勵金發給,皆為現行法規明定的正確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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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警察人員有刑事責任但已宣告緩刑一樣可以適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