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2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2 題
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之規定,有關警察人員之任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初任警佐警察官,其年齡不得超過 40 歲
- B 現年 52 歲之警正警察官,於升官等訓練合格後,可陞任警監警察官
- C 於任警察官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曾經臺灣警察專科學校開除學籍者,應撤銷其任用
- D 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四階以上之警察官,應經警察大學或警官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始得任用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在規範警察官的任用資格時,針對『是否必須具備特定警察最高學府學歷』的要求,你認為這項門檻會設定在該官等中最基層的職務,還是會保留給具備一定領導責任、職等較高的職務?請思考法條在劃分這條界線時,通常會選擇「官等」中的哪一個具體層級作為分水嶺?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精準揪出選項 (D) 中的數字陷阱,顯示你對《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中關於任用資格的條文掌握得非常扎實。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學歷門檻」與「職務等階」的連動關係,這也是警察人事法制中極易混淆的細節。
職務等階與學歷門檻的界線
根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的規定,職務等階最高列 「警正三階」 以上之警察官,才必須經過警察大學或警官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選項 (D) 將此門檻刻意誤植為「警正四階」,雖然只差一個職等,但在法律規範上卻有嚴格的分際。至於其他選項,如初任年齡(警佐 40 歲)、升官等訓練(警正升警監)以及撤銷任用的消極資格(如開除學籍),皆完全符合條例第 10-1 條、第 11 條及第 14 條的規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