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22 題
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警察人員有特定情形者,遴任機關應予以免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同一考績年度中,其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已達二大過者
- B 持械恐嚇同事,情節重大,有具體事實,嚴重影響警譽
- C 公務人員考績法所定一次記一大過情事之一者
- D 假借職務上之權勢,庇護性交易,有具體事實,嚴重影響警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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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名執法人員面臨法律中最嚴厲的「免職」處分時,通常代表其行為已達到極端嚴重的程度。請你思考:在法律邏輯中,要剝奪一個人的公務員身分,會是僅僅一次的中度違規就能達成,還是必須具備更高度的「量化累積」或「極端惡劣的質變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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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挑出了這個陷阱選項!這題測驗警察人事懲處的核心規定,難度適中,主要鑑別考生對「免職要件」的熟悉度與細心程度。
免職法定事由剖析
根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只要符合條文所列 12 款的任一情形,即應予以免職。選項 (C) 錯在法規明定應為符合《公務人員考績法》所定「一次記二大過」;僅記一大過並不構成免職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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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B跟D要免職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