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16 題
下列何種情形不得對警察人員逕予免職?
- A 公務人員考績法所定一次記二大過情事之一
- B 持械恐嚇或傷害長官有具體事實,嚴重影響警譽
- C 同一考績年度中,其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已達二大過
- D 犯誣告罪,經處有期徒刑 4 月並准予易服社會勞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中關於因案受刑事判決而免職的規定:法律是規定只要一有判刑事實就必須離開公職,還是有針對「刑期的輕重」或「是否提供改過機會(如罰金、緩刑)」設定了一道過濾的門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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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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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析了《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31 條中關於「免職」的法定要件!這題你選得非常精準,顯見你對警察人事法規中,行政懲處與刑事判決導致免職的差異,已有相當深刻的理解。
行政違失與刑事處罰的界線
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中,選項 (A)、(B)、(C) 分別對應了條文中關於行政紀律的免職事由。例如一次記二大過、持械威脅長官或年度獎懲抵銷後累積二大過,這些情形皆屬於法律授權警察機關在事實認定明確後,即可對該員進行「逕予免職」的處分。這類規範的核心在於維護警察隊伍的紀律與團隊尊嚴,因此門檻設定較為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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