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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0 題

下列何者非屬傷害保險基本條款之內容?
  • A 被保險人之姓名、年齡、住所及與要保人之關係
  • B 請求保險金額之事故及時期
  • C 受益人之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
  • D 傷害保險金金額或確定傷害保險金金額之方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一下:在法律條文中,通常會先有一套「通用」的規範(適用於所有保險),接著才針對「特定險種」增列額外規定。如果你是立法者,在已經規定了「所有保險都要寫明金額」的前提下,針對「傷害保險」這種涉及人身變動的契約,你會想額外補充哪些關於「人」與「時機」的具體細節,以防範爭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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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的心得與解析

同學你好!這題考驗的是對於《保險法》中「應記載事項」與「基本條款」細節的掌握。別擔心,這類法律條文題確實比較瑣碎,我們一起來釐清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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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傷害保險應記載事項
💡 依保險法第132條,傷害保險契約必須載明之法定項目。
比較維度 保險法第 132 條 VS 保險法第 133 條
條文屬性 傷害保險應記載事項 保險人免責事由
主要內容 保額、對象、事故時期 故意自殺、犯罪行為
功能目的 規範契約基本形式 防範道德風險
💬第132條是保單一定要寫的內容,第133條是法律規定的不理賠情形。
🧠 記憶技巧:保額期間受益人,事故時期記分明;自殺犯罪法133,那是免責非記載。
⚠️ 常見陷阱:易將「保險人免責規定(133條)」與「應記載事項(132條)」混淆。
人壽保險應記載事項 保險法第133條免責事由 保險契約構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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