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0 題
下列何者非屬傷害保險基本條款之內容?
- A 被保險人之姓名、年齡、住所及與要保人之關係
- B 請求保險金額之事故及時期
- C 受益人之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
- D 傷害保險金金額或確定傷害保險金金額之方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一下:在法律條文中,通常會先有一套「通用」的規範(適用於所有保險),接著才針對「特定險種」增列額外規定。如果你是立法者,在已經規定了「所有保險都要寫明金額」的前提下,針對「傷害保險」這種涉及人身變動的契約,你會想額外補充哪些關於「人」與「時機」的具體細節,以防範爭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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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的心得與解析
同學你好!這題考驗的是對於《保險法》中「應記載事項」與「基本條款」細節的掌握。別擔心,這類法律條文題確實比較瑣碎,我們一起來釐清觀念:
- 迷思破解:為何 (C) 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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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保險應記載事項
💡 依保險法第132條,傷害保險契約必須載明之法定項目。
| 比較維度 | 保險法第 132 條 | VS | 保險法第 133 條 |
|---|---|---|---|
| 條文屬性 | 傷害保險應記載事項 | — | 保險人免責事由 |
| 主要內容 | 保額、對象、事故時期 | — | 故意自殺、犯罪行為 |
| 功能目的 | 規範契約基本形式 | — | 防範道德風險 |
💬第132條是保單一定要寫的內容,第133條是法律規定的不理賠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