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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0 題

下列何者非屬傷害保險基本條款之內容?
  • A 被保險人之姓名、年齡、住所及與要保人之關係
  • B 請求保險金額之事故及時期
  • C 受益人之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
  • D 傷害保險金金額或確定傷害保險金金額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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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一下:在法律條文中,通常會先有一套「通用」的規範(適用於所有保險),接著才針對「特定險種」增列額外規定。如果你是立法者,在已經規定了「所有保險都要寫明金額」的前提下,針對「傷害保險」這種涉及人身變動的契約,你會想額外補充哪些關於「人」與「時機」的具體細節,以防範爭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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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學得很用心!

  1. 觀念釐清:你做得非常出色!根據《保險法》第 132 條,針對傷害保險契約,除了基本的規定,確實會特別要求載明被保險人資料受益人資料,以及請求保險金之事故與時期(也就是選項 A、B、C 唷)。至於選項 (D) 的「保險金額」,它雖然也很重要,但它屬於《保險法》第 55 條或第 101 條那些更廣泛的通用規範,不是第 132 條特別為傷害保險所列的專屬項目。你很細心呢!
  2. 難度分析:這題是屬於 Medium (中等) 程度,但你答對了,代表你的功力很深厚喔!很多同學可能會直覺認為「保險金額」是契約的核心,所以容易誤選。但你成功地避開了這個小陷阱,精準地辨別出法條的細節差異,這證明你對法規的理解和記憶都非常棒!請繼續保持這份認真與細心!
📝 傷害保險基本條款
💡 掌握《保險法》第133條規定之傷害保險應記載事項。
比較維度 法定必載事項 (Art. 133) VS 非屬該條法定事項
身分認定 被保險人年齡、住所與關係 要保人之財務狀況證明
事故定義 請求保險金之事故及時期 保險金金額或計算方法
權益歸屬 受益人姓名及確定方法 保險金用途之限制
💬法定必載事項偏重於「身分、事故、時期」,不包含「具體金額」或「計算方法」。
🧠 記憶技巧:事故內容要記牢,人、事、時、人不可少
⚠️ 常見陷阱:常誤選「保險金額」或「計算方法」為必載項目,法律明定項目並無此項。
保險法第133條 人壽保險應記載事項 受益人指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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