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11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0 題

下列何者非屬傷害保險基本條款之內容?
  • A 被保險人之姓名、年齡、住所及與要保人之關係
  • B 請求保險金額之事故及時期
  • C 受益人之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
  • D 傷害保險金金額或確定傷害保險金金額之方法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保險法中有些規定是針對『所有保單』的通則,有些則是針對『特定險種』的專屬要求。如果法律想要強調『傷害保險』的特殊性,它會傾向於額外列出關於『人的身分』與『意外發生點』的資訊,還是重複那些在所有保單中(如火險、壽險)本來就會看到的金額數據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根據保險法第132條規定:「傷害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年齡、住所及與要保人之關係。二、受益人之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三、請求保險金額之事故及時期。」由前述法條原文可知,選項A的被保險人相關資訊、選項C的受益人相關資訊,以及選項B的請求保險金額之事故及時期,皆屬於傷害保險契約依法應載明的事項。選項D的傷害保險金金額或確定傷害保險金金額之方法並未明列於該法條規範中,非屬傷害保險基本條款之特定應載明內容,故本題正確答案為D。

📝 傷害保險基本條款
💡 傷害保險契約應記載事項,依保險法第130條準用人壽保險。
比較維度 基本條款應記載項 VS 非屬基本條款項
人員資訊 被保險人/要保人資料 保險招攬人資料
事故定義 保險事故與請求時期 事故原因之詳細鑑定法
受益分配 受益人姓名與關係 受益權轉讓之程序
金額項目 保險金額之載明 確定金額之計算方法
💬基本條款聚焦於身分認定與事故界定,具體金額確定方法通常不屬基本項。
🧠 記憶技巧:基本條款記「人事時受」:人資料、事、時期、受益人
⚠️ 常見陷阱:常誤記舊條號第133條,現行正確條號應為第130條。
保險法第130條 人壽保險準用條款 受益人之指定與位次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人身保險契約之效力與給付法律關係
查看更多「[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