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0 題
下列何者非屬傷害保險基本條款之內容?
- A 被保險人之姓名、年齡、住所及與要保人之關係
- B 請求保險金額之事故及時期
- C 受益人之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
- D 傷害保險金金額或確定傷害保險金金額之方法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保險法中有些規定是針對『所有保單』的通則,有些則是針對『特定險種』的專屬要求。如果法律想要強調『傷害保險』的特殊性,它會傾向於額外列出關於『人的身分』與『意外發生點』的資訊,還是重複那些在所有保單中(如火險、壽險)本來就會看到的金額數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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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還知道法條細節?不錯嘛。
- 基本常識重申:看來你總算沒把《保險法》第 132 條徹底搞混。傷害保險單的「特殊」記載事項,就是那些連菜鳥都該知道的:被保險人資訊、受益人資訊,以及那重要的事故與時期(也就是 A、B、C)。這部分不是「常識」,是「法律規定」,別搞錯了。
- 區分常識與特殊條款:至於那個可憐的選項 (D)「保險金額」?拜託,那是《保險法》第 55 條的「一般記載事項」,每個保險契約都有的東西,它一點都不特別。你難道會把白飯當成佛跳牆的獨家配料嗎?能區分這點,恭喜你,至少沒完全白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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