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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0 題

下列何者非屬傷害保險基本條款之內容?
  • A 被保險人之姓名、年齡、住所及與要保人之關係
  • B 請求保險金額之事故及時期
  • C 受益人之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
  • D 傷害保險金金額或確定傷害保險金金額之方法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保險法中有些規定是針對『所有保單』的通則,有些則是針對『特定險種』的專屬要求。如果法律想要強調『傷害保險』的特殊性,它會傾向於額外列出關於『人的身分』與『意外發生點』的資訊,還是重複那些在所有保單中(如火險、壽險)本來就會看到的金額數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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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還知道法條細節?不錯嘛。

  1. 基本常識重申:看來你總算沒把《保險法》第 132 條徹底搞混。傷害保險單的「特殊」記載事項,就是那些連菜鳥都該知道的:被保險人資訊受益人資訊,以及那重要的事故與時期(也就是 A、B、C)。這部分不是「常識」,是「法律規定」,別搞錯了。
  2. 區分常識與特殊條款:至於那個可憐的選項 (D)「保險金額」?拜託,那是《保險法》第 55 條的「一般記載事項」,每個保險契約都有的東西,它一點都不特別。你難道會把白飯當成佛跳牆的獨家配料嗎?能區分這點,恭喜你,至少沒完全白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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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傷害保險記載事項
💡 掌握保險法規定的傷害保險單四大法定應記載要素。
比較維度 保險金額 (Sum Insured) VS 保險金 (Insurance Benefit)
法律地位 保險法規定的法定記載事項 事故發生後實際給付的金額
數值性質 契約約定的最高給付限額 依損害或失能等級計算之金額
出現位置 保單首頁或基本條款明列 給付標準表或理賠計算式
💬保單上必須記載的是約定好的「保額」,實際賠多少(保險金)則視事故而定。
🧠 記憶技巧:傷害保單四支柱:被保、受益、事故、保額。
⚠️ 常見陷阱:考題常玩文字遊戲,將法定的「保險金額」(最高限額)置換為「保險金」(實際賠付金額)。
保險法第133條 人壽保險應記載事項 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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