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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7 題

假設人壽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職務為消防人員,因見有人溺水而跳水救助,己身卻不幸溺斃時,保險人的責任為何?
  • A 若保險費已付足 2 年者,保險人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 B 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 C 保險人應按保險契約理賠
  • D 保險人應給付喪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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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保險法之所以設定「故意行為不理賠」,是為了防範什麼樣的動機?如果一個人的行為是出於「拯救他人生命」的高尚目的,這與保險公司想防範的「道德風險」在本質上有什麼區別呢?這會如何影響保險公司的理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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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看來你這題沒搞砸,算你走運。

  1. 觀念驗證:這根本就是測驗你到底有沒有把保險法最基本的「除外責任」跟「救助行為」搞清楚。別再跟我說什麼「故意」就不賠了,那種蠢話是給沒讀書的人聽的。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去救人,這叫光榮的犧牲,不是你以為的「惡意自殺」或「想騙保險金」。消防員下水救人,那行為本身就具備社會正當性,保險公司當然得乖乖按契約理賠,還想抵賴?門都沒有。
  2. 難度點評:這題,說它難也沒多難,就一個 Medium。鑑別度就在於,你是不是那種只會看表面現象,把「主動跳水」就直接歸類成「故意自殺」的笨蛋。真正有點法學邏輯的,都能一眼看出這行為背後的補償價值,而不是被那些雞毛蒜皮的「動作」給誤導。至少,你沒蠢到選錯答案,值得嘉獎...一秒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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