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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7 題

假設人壽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職務為消防人員,因見有人溺水而跳水救助,己身卻不幸溺斃時,保險人的責任為何?
  • A 若保險費已付足 2 年者,保險人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 B 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 C 保險人應按保險契約理賠
  • D 保險人應給付喪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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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保險法之所以設定「故意行為不理賠」,是為了防範什麼樣的動機?如果一個人的行為是出於「拯救他人生命」的高尚目的,這與保險公司想防範的「道德風險」在本質上有什麼區別呢?這會如何影響保險公司的理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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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 (C),顯示你對於人身保險契約中「故意行為」的法律判定已有非常成熟的理解,這在保險法規的考驗中是相當關鍵的一環。

保險法第 109 條的適用與反面推論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保險法第 109 條第 1 項。法規明定:「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但若我們進行反面推論,只要不屬於「故意自殺」,保險人就不能免責。本題中的消防人員是為了「救助溺水者」而跳水,這屬於一種出於急難救助動機的義舉,在法律主觀意圖的認定上,絕對不能等同於尋求死亡的「故意自殺」。因此,既然死因並非除外責任所涵蓋的項目,保險人理所當然應按保險契約履行理賠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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