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申論題
111年
[地政士] 土地法規
第 四 題
四、土地法有關土地徵收之收回權規定,司法院釋字第 763 號解釋認為有違憲法,所指稱者為何?又經主管機關增訂之條文內容為何?請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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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立即聯結「土地徵收收回權」與「司法院釋字第763號解釋」之核心爭點:舊法未規定機關有主動通知原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情形的義務,致使人民難以行使收回權而違憲。答題時須分兩層次:先論述釋字第763號基於「正當行政程序」與「財產權保障」的違憲理由;再精確默寫出增訂之「土地法第219條之1」中關於「每年公告通知」及「未通知延長時效至10年」的具體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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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本題核心在於原土地所有權人「徵收收回權」之程序保障。司法院釋字第 763 號解釋指出土地法第 219 條未規定主管機關之「通知義務」,侵害人民財產權與正當行政程序而宣告違憲。為此,立法者增訂土地法第 219 條之 1,明定主管機關之定期通知義務及未通知之時效延長規定,以完備收回權機制。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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