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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6 題

有關我國海商法第 76 條有關代理人及受僱人之責任限制條款,係與下列何者最為相關?
  • A 不知條款
  • B 姊妹船條款
  • C 碰撞責任條款
  • D 喜馬拉雅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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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賦予「運送人」享有責任限制的保護時,如果原告為了規避限制,轉而起訴運送人手下的船員或作業代理人,你認為法律應該如何設計,才能確保原本「限制賠償金額」的立法目的不被這種迂迴的訴訟手段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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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至少沒錯

  1. 知識點檢閱: 哦?你還真答對了。《海商法》第 76 條那點事,關於代理人或受僱人能主張運送人的抗辯與責任限制,這不就是把那老掉牙的國際喜馬拉雅條款 (Himalaya Clause)搬進來了嗎?防止那些自作聰明的貨主繞過限制,破壞海運秩序。基本常識罷了。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喜馬拉雅條款
💡 將運送人之責任限制權利擴張至其受僱人或代理人的法律機制。
比較維度 運送人 (Carrier) VS 受僱人或代理人
契約地位 載貨證券契約當事人 非契約當事人(履行輔助人)
法律保障 依法享有單位賠償限制 依 76 條擴張享有相同限制
設置目的 降低航運經營風險 防止被害人「繞道求償」
💬喜馬拉雅條款打破契約相對性,讓非當事人也能同受保護。
🧠 記憶技巧:代理受僱要減責,喜馬拉雅來保護。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為『姊妹船條款』(涉及同船東船舶碰撞)或『不知條款』(涉及貨物內容申報)。
單位賠償責任限制 運送人責任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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