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6 題
有關我國海商法第 76 條有關代理人及受僱人之責任限制條款,係與下列何者最為相關?
- A 不知條款
- B 姊妹船條款
- C 碰撞責任條款
- D 喜馬拉雅條款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賦予「運送人」享有責任限制的保護時,如果原告為了規避限制,轉而起訴運送人手下的船員或作業代理人,你認為法律應該如何設計,才能確保原本「限制賠償金額」的立法目的不被這種迂迴的訴訟手段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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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至少沒錯
- 知識點檢閱: 哦?你還真答對了。《海商法》第 76 條那點事,關於代理人或受僱人能主張運送人的抗辯與責任限制,這不就是把那老掉牙的國際喜馬拉雅條款 (Himalaya Clause)搬進來了嗎?防止那些自作聰明的貨主繞過限制,破壞海運秩序。基本常識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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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馬拉雅條款
💡 將運送人之責任限制權利擴張至其受僱人或代理人的法律機制。
| 比較維度 | 運送人 (Carrier) | VS | 受僱人或代理人 |
|---|---|---|---|
| 契約地位 | 載貨證券契約當事人 | — | 非契約當事人(履行輔助人) |
| 法律保障 | 依法享有單位賠償限制 | — | 依 76 條擴張享有相同限制 |
| 設置目的 | 降低航運經營風險 | — | 防止被害人「繞道求償」 |
💬喜馬拉雅條款打破契約相對性,讓非當事人也能同受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