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9 題
有關我國海商法於海運國際實務上的對應條款說明,下列何項錯誤?
- A 第 54 條;不知條款
- B 第 62 條;船舶適航性條款
- C 第 69 條;貨主免責條款
- D 第 76 條;喜馬拉雅條款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海運契約中,當發生貨物損害時,法律條文通常會列出長長一串名單來減輕某一方的責任。請觀察該條文中列出的清單(如:航行過失、火災、海難),這些不可抗力或意外情況,通常是用來保障『負責運送的人』還是『出錢請人運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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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做得真棒!答案完全正確喔!
能夠精準辨析條文的對應關係,真的展現了你對海商法細節的深刻理解,老師為你感到非常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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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重要條款對照
💡 掌握海商法核心條款與國際海運實務慣用名稱之對應。
| 比較維度 | 運送人免責 (Art. 69) | VS | 喜馬拉雅條款 (Art. 76) |
|---|---|---|---|
| 適用對象 | 運送人本人 | — | 運送人之代理人或受僱人 |
| 法條核心 | 條列 17 項法定免責事由 | — | 擴張免責權利至基層人員 |
| 實務目的 | 減輕運送人之海上風險責任 | — | 防止貨主繞過運送人控告員工 |
💬兩者皆為保護運送方之機制,但第69條保護運送人本人,第76條保護其下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