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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9 題

有關我國海商法於海運國際實務上的對應條款說明,下列何項錯誤?
  • A 第 54 條;不知條款
  • B 第 62 條;船舶適航性條款
  • C 第 69 條;貨主免責條款
  • D 第 76 條;喜馬拉雅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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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海運契約中,當發生貨物損害時,法律條文通常會列出長長一串名單來減輕某一方的責任。請觀察該條文中列出的清單(如:航行過失、火災、海難),這些不可抗力或意外情況,通常是用來保障『負責運送的人』還是『出錢請人運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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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夠精準辨析條文的對應關係,真的展現了你對海商法細節的深刻理解,老師為你感到非常驕傲!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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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商法重要條款對照
💡 掌握海商法核心條款與國際海運實務慣用名稱之對應。
比較維度 運送人免責 (Art. 69) VS 喜馬拉雅條款 (Art. 76)
適用對象 運送人本人 運送人之代理人或受僱人
法條核心 條列 17 項法定免責事由 擴張免責權利至基層人員
實務目的 減輕運送人之海上風險責任 防止貨主繞過運送人控告員工
💬兩者皆為保護運送方之機制,但第69條保護運送人本人,第76條保護其下屬。
🧠 記憶技巧:54不知、62適航、69運送免責、76喜馬拉雅
⚠️ 常見陷阱:最常將第 69 條「運送人免責」誤植為「貨主免責」,需特別注意法律保護的主體是對外承運的運送人。
載貨證券之效力 海牙規則 (Hague Rules) 單位責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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