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9 題
有關我國海商法於海運國際實務上的對應條款說明,下列何項錯誤?
- A 第 54 條;不知條款
- B 第 62 條;船舶適航性條款
- C 第 69 條;貨主免責條款
- D 第 76 條;喜馬拉雅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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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海運契約中,當發生貨物損害時,法律條文通常會列出長長一串名單來減輕某一方的責任。請觀察該條文中列出的清單(如:航行過失、火災、海難),這些不可抗力或意外情況,通常是用來保障『負責運送的人』還是『出錢請人運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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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我國海商法與海運國際實務對應條款說明錯誤的選項,正確解答為選項 C。其錯誤之處在於海商法第 69 條並非「貨主免責條款」,而是「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免責條款」。依據海商法第 69 條規定,因下列事由所發生之毀損或滅失,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不負賠償責任:一、船長、海員、引水人或運送人之受僱人,於航行或管理船舶之行為而有過失。二、海上或航路上之危險、災難或意外事故。三、非由於運送人本人之故意或過失所生之火災。四、天災。五、戰爭行為。六、暴動。七、公共敵人之行為。八、有權力者之拘捕、限制或依司法程序之扣押。九、檢疫限制。十、罷工或其他勞動事故。十一、救助或意圖救助海上人命或財產。十二、包裝不固。十三、標誌不足或不符。十四、因貨物之固有瑕疵、品質或特性所致之耗損或其他毀損滅失。十五、貨物所有人、託運人或其代理人、代表人之行為或不行為。十六、船舶雖經注意仍不能發現之隱有瑕疵。十七、其他非因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本人之故意或過失及非因其代理人、受僱人之過失所致者。由上述法條內容可明確得知,該條文旨在明定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之各項法定免責事由,而非規範貨主之免責,故選項 C 的說明錯誤,為本題應選之正確答案。
海商法重要條款對照
💡 掌握海商法核心條款與國際海運實務慣用名稱之對應。
| 比較維度 | 運送人免責 (Art. 69) | VS | 喜馬拉雅條款 (Art. 76) |
|---|---|---|---|
| 適用對象 | 運送人本人 | — | 運送人之代理人或受僱人 |
| 法條核心 | 條列 17 項法定免責事由 | — | 擴張免責權利至基層人員 |
| 實務目的 | 減輕運送人之海上風險責任 | — | 防止貨主繞過運送人控告員工 |
💬兩者皆為保護運送方之機制,但第69條保護運送人本人,第76條保護其下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