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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0 題

海上運送契約中的喜馬拉雅條款,所指為何?
  • A 海商法有關運送人所供給之船舶有瑕疵,不能達運送契約之目的時,託運人得解除契約
  • B 海商法有關船舶在航行中,因海上事故而須修繕時,如託運人於到達目地港前提取貨物者,應付全部運費
  • C 海商法有關運送人對託運人或其他第三人所得主張之抗辯及責任限制之規定,對運送人之代理人或受僱人亦得主張之
  • D 有關多式聯運契約中,貨物毀損滅失之發生時間不明者,推定其發生於海上運送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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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運送過程中貨物受損,法律原本規定「運送人(公司)」享有賠償金額的上限保護;但如果貨主為了索取更多賠償,轉而跳過公司,直接控告那些實際在現場操作的船員或港口裝卸工,你認為法律應該如何設計契約條款,才能讓這些幫公司做事的人,也能享有跟公司一樣的法律防禦與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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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喜馬拉雅條款的核心定義,顯示你對海商法中「責任主體延伸」的觀念掌握得非常紮實,這在海事法律中是非常關鍵的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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