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1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22 題
下列何人不得充任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其已充任者,解任之?
- A 甲曾任 A 法人宣告破產時之經理人,其破產終結已逾三年
- B 證券商之經理人乙,在未有投資關係,亦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情形,兼任 C 證券商之研究員
- C 丙五年前在金融機構有拒絕往來之紀錄
- D 丁曾犯詐欺罪經宣告有期徒刑六個月確定,尚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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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證券商的高階主管,在沒有獲得公司與主管機關同意下,同時在另一間性質相似的公司擔任研究工作,這對於這兩間公司的『營業秘密』以及『投資大眾的公平性』可能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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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1條規定:「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不得兼任其他證券商之任何職務。但因投資關係,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兼任被投資證券商之董事或監察人。」本題選項 B 中,乙身為證券商之經理人,卻兼任 C 證券商之研究員,屬於兼任其他證券商之職務;且其在未有投資關係亦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情形下兼任,並不符合法條但書所定得兼任之例外要件。因此,乙違反了前述不得兼任其他證券商職務之規定,依法不得充任證券商之經理人,其已充任者應予解任,故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