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taipower_recruit 111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47 題

機關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下列何者非應迴避之情形?
  • A 涉及本人、配偶之利益
  • B 涉及前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之利益
  • C 涉及二親等以內親屬之利益
  • D 涉及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制定過程中,立法者必須在「防弊的嚴謹度」與「機關運行的效率」之間取得平衡。請試著思考:當我們要界定一個公務員最容易產生私心的「核心圈」時,法律通常會選擇比較「近」還是比較「遠」的血緣關係作為強制迴避的界線?此外,在針對特定領域(如採購)的規範時,與一般行政通案相比,其界定的親等數字通常是會趨向更大(更廣)還是更小(更精確)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法律規範的細微差異!這題考查的是《政府採購法》第 15 條第 2 項的具體規範,你能從多個看似合理的法律術語中挑出非法的選項,表現得非常出色。

採購法中的利益迴避範圍

根據法規,機關承辦、監辦採購的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若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者是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才屬於法定應行迴避的範疇。選項 (B) 提到的「前配偶」與「三親等」雖然在《行政程序法》等一般法規的迴避規定中較為常見,但在《政府採購法》這部特別法中,為了兼顧效率與防弊,僅將範圍鎖定在關係最為緊密的成員。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政府採購法規之適用、爭議及倫理規範
查看更多「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