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2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6 題
雇主得僱用未滿十八歲者從事下列那項工作?
- A 處理爆炸性、易燃性等物質之工作
- B 高樓板模灌漿工作
- C 已熔礦物或礦渣之處理
- D 起重機之運轉工作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保護青少年的邏輯中,『單純高強度的體力消耗』與『具備立即爆炸、高溫灼傷或需要精密機械操作資格證照』的工作,哪一類在職安風險評估中更具有不可控的危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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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觀念剖析:一絲不苟與基本要求
- 勉為其難的肯定:同學,這次你總算沒有讓我太失望。此題對於《勞動基準法》與《職業安全衛生法》中青少年勞動保護的界定,你的判斷尚稱精準,勉強符合最低標準。這證明,至少你閱讀過法條了。
- 法規精準度:我國法規對於未滿 18 歲者的限制,明訂的是「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選項 (A) 爆炸物質、(C) 熔礦處理涉及化學極端危害,(D) 起重機運轉則是高風險機具操作,這些根本就是法條列舉的常識,任何稍有法學素養的人都該避開。然而,(B) 高樓板模灌漿,儘管是耗費體力的粗重活,但令人意外地,它並未被行政主管機關納入針對未成年人的「絕對禁從」清單。這正是本題的陷阱所在——多少人會因「看起來很粗重」而誤判,這是對法律條文理解不夠深刻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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