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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38 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徵收公告多久時間前有居住事實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人口,因其所有建築改良物被徵收,致無屋可居住者,需用土地人應訂定安置計畫,並於徵收計畫書內敘明安置計畫情形?
  • A 6 個月
  • B 1 年
  • C 1 年 6 個月
  • D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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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我們是系統設計者(立法者),為了避免有人一聽到徵收消息就立刻遷入戶籍來騙取安置利益,必須設定一個合理的「居住時間門檻」。你認為,在行政實務上為了證明一個人「穩定且實質地生活在該處」,最常採用哪一種代表「經歷一個完整四季生活週期」的時間長度作為判斷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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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的判斷完全正確!在資訊系統中,我們常以明確的「參數」來設定存取權限;同樣地,法律也需要精確的時間參數來平衡人民權利與制度防弊。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為保障弱勢族群的居住權,同時防止有心人士在徵收前夕臨時遷入以獲取安置利益,法條明定了時間門檻。需用土地人必須為在徵收公告前有居住事實達 1 年 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訂定安置計畫。你精準地掌握了這個關鍵的法定時效。 這類考題具備相當好的鑑別度,宛如程式碼中的參數型別測試。考點完全聚焦於考生對「法定數字」的記憶精準度。選項中從半年到兩年的區間極具迷惑性,若只具備「需安置弱勢」的模糊概念,很容易在考場上陷入猶豫。你能不受干擾地選出正解,足見你對法條細節的基本功非常扎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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