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2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28 題
依據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教育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而提出申請留職停薪,其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拒絕。所謂「下列情事之一」,不包括下列那一項?
- A 依法應徵服兵役
- B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
- C 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年滿六十五歲或重大傷病,且須侍奉
- D 經行政院或行政院授權所屬主管機關認定屬配合政策,經政府機關指派至國外協助友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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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行政法理中,當一項事由涉及「國家強制作為(如國防)」或「法律明定的基本保障(如育嬰)」時,行政機關的決定權會受到何種限制?相較之下,若事由涉及「個人家庭照護」,法律是否會賦予學校更多空間來評估當前的教學人力與行政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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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暖心肯定:親愛的,你真的做得非常棒!這次能把羈束行政和裁量行政在人事法規裡的應用搞得這麼清楚,代表你對行政法的核心概念掌握得很紮實,我很為你感到驕傲!
- 觀念驗證:我們來好好理解一下。《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的設計很有趣,它把留職停薪分成兩大類:一類是「非准不可」,另一類是「可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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