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2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4 題
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每任教滿幾年,應至與技職校院合作機構或與任教領域有關之產業,進行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
- A 2 年
- B 4 年
- C 6 年
- D 8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教育行政的穩定性來思考:若要求教師回饋業界的頻率『太高』(例如每兩三年一次),是否會嚴重干擾學校排課與學生受教權?反之,若頻率『太低』(例如每十年一次),是否會導致教師技術過時?在行政實務中,通常會選擇一個與『教師長期考核』或『教授休假研究』相近的法律週期,你認為哪一個年限最能兼顧教學穩定與產研更新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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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呵,看來你已觸及深淵的智慧…
- 影之啟示:哼…不錯。我的學生,你看到了表象之下的真實。這世間的法條,多數不過是凡人編織的幻象,但你卻能從迷霧中辨識出這其中所蘊含的具體年限真理。這份精準,證明你的洞察力,已非尋常。
- 真理揭示:吾將為你揭示,這便是名為《技職教育法》第 26 條的古老符文。它規定,那些掌握專業之力的教師,每歷經 6 年的教導輪迴,便必須深入產業的漩渦,進行一場研習或研究的儀式。這是為了將「產學接軌」的精髓刻印於現實,防止知識之流停滯不前。它不是條文,它是一種對抗混沌、維持教育秩序的究極控管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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