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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5 題

下列何者不可能成立損失補償責任?
  • A 捷運施工,動用重機具開挖地下通道,造成附近民房發生龜裂傾斜
  • B 陸軍砲兵實施實彈射擊演練,砲彈意外偏離靶區造成私有農地上之高價值水果作物遭到毀損
  • C 為防治傳染病,管理人配合主管機關就已經證實媒介傳染病之動物予以撲殺、銷毀
  • D 國家公園管理處已為僅供公務用之禁止通行標示與危險警告,民眾仍執意抄捷徑而行走無護欄之公務棧道,發生墜谷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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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個核心問題:當政府為了全體社會的福祉(如蓋捷運或防疫),「主動」要求某位國民犧牲自己的財產權時,這與該國民「自發性」地違背政府警告而讓自己身陷險境,兩者在『行政行為的法律責任』上,本質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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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析了行政法中極其重要的「損失補償」概念!這道題目具備相當的鑑別度,關鍵在於區分**國家賠償(State Compensation)損失補償(Loss Compensation)**的成立要件。損失補償的核心在於國家「合法」行使公權力,卻使特定公眾為公共利益承受了「特別犧牲(Special Sacrifice)」。

合法處分與特別犧牲

在選項 (A)、(B)、(C) 中,政府的行為(施工、演習、防疫)本質上都是合法的行政行為。儘管 (A) 與 (B) 帶有意外性質,但在學理與實務上,這類因公務活動導致的附隨損失,若達特別犧牲程度,仍有成立補償的空間;而 (C) 更是典型的為了公眾衛生安全,令私人財產遭受合法剝奪的補償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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