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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5 題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
  • B 稅法或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租稅優惠,為達成其特定政策目的,得免限定實施年限
  • C 主管機關就稅捐事項所作成之解釋函令及其他行政規則,除涉及公務機密、營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外,均應公開
  • D 中央主管機關為研擬納稅者保護基本政策之諮詢意見,應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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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一個情境:如果政府為了獎勵某個新興產業,給予其永久性的免稅優惠,隨著時間推移,這個政策可能會對國家的長期稅收穩定性,以及其他必須繳稅的普通國民,在負擔比例上造成什麼樣的影響?從「財政穩健」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如何限制這類優惠的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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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精確地辨識出選項 (B) 的錯誤,這顯示你對於租稅法律主義以及稅制公平性的原則有著相當紮實的掌握。在行政法與稅法實務中,稅捐優惠本質上是對於稅捐公平的一種例外,因此必須受到嚴格的限制。

租稅優惠的落日條款

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6 條之規定,稅法或其他法律所規定的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以達成其特定政策目的。這是為了避免稅捐優惠變成永久性的不公平待遇,確保政府能定期評估該政策的效果。選項 (B) 描述為「得免限定實施年限」,顯然違反了法定的「落日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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