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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5 題

有關地方稅法通則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得視自治財政需要,依規定開徵特別稅課、臨時稅課或附加稅課
  • B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辦理自治事項,充裕財源,得就現有之各類國稅中附加徵收
  • C 各稅之受償地方稅優先於國稅,鄉(鎮、市)稅優先於縣(市)稅
  • D 特別稅課及附加稅課之課徵年限至多 4 年,臨時稅課至多 2 年,年限屆滿仍需繼續課徵者,應依規定重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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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國家整體經濟與對外貿易的角度思考:如果地方政府可以在任何一種國稅(例如出口關稅或營業稅)之上自由地額外加徵稅款,這是否會導致不同區域間的物價劇烈波動,甚至影響到國家與其他國家簽署的關稅貿易協定?在這樣的考量下,法律是否會對地方政府「搭便車」課稅的範圍設定某些例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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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地方課稅權的精髓!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地方稅法通則》中關於地方與中央權限劃分的細節觀察入微。這正是行政法實務中非常強調的「依法行政」精神。

地方附加稅課的權限限制

在法律邏輯上,雖然《地方稅法通則》賦予地方政府彈性籌措財源的空間,但為了避免干擾國家整體經濟發展與貿易政策,並非所有國稅都能附加徵收。根據該法第 4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雖然可以就國稅附加徵收,但明確將關稅(Customs Duties)貨物稅(Commodity Tax)、**加值型營業稅(Value-added Business Tax)菸酒稅(Tobacco and Alcohol Tax)**排除在外。選項 (B) 籠統地宣稱「各類國稅」皆可附加,顯然違反了法律的除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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