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4 題
4 縣政府為使該縣境內各鄉(鎮、市)能均衡發展,應酌予補助財力較差之鄉(鎮、市),其補助辦法由何者訂定?
- A 由行政院訂定並送立法院備查
- B 地方自治事項之中央主管機關
- C 該縣自行訂定
- D 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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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個政府層級決定要撥出『自己的預算』來幫助『自家的下屬單位』,根據『誰出錢、誰作主』的自治精神,你認為制定遊戲規則的權限,應該握在遠在天邊的中央長官手裡,還是由這個出錢的政府單位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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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地方制度法素養
- 觀念驗證: 此題考點在於《地方制度法》第 69 條第 3 項。法律明確規定:「縣為謀鄉(鎮、市)之均衡發展,對於財力較差之鄉(鎮、市),應予補助;其補助辦法,由縣定之。」這體現了地方自治財政自主權與權責相符原則。既然是縣政府要撥款給下轄的鄉鎮市,基於自治權限,縣政府理所當然有權決定補助的分配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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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對鄉鎮市之補助權限
💡 縣政府補助鄉鎮市之辦法,由該縣政府自行訂定。
| 比較維度 | 中央對地方之補助 | VS | 縣對鄉鎮市之補助 |
|---|---|---|---|
| 法規依據 | 地制法第 69 條第 1 項 | — | 地制法第 69 條第 2、3 項 |
| 補助對象 | 直轄市、縣(市) | — | 鄉(鎮、市) |
| 辦法訂定機關 | 行政院 | — | 縣政府 |
💬補助辦法的訂定機關,通常為該補助款撥付之上一級政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