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政治學概要
第 14 題
憲法可以依據不同方式予以分類,關於憲法分類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剛性憲法比柔性憲法更難修改
- B 不成文憲法又稱為法典法
- C 不成文憲法比成文憲法更具有彈性
- D 英國、紐西蘭是不成文憲法的案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字面意義思考:當我們形容某種規範是「不成文」的時候,這意味著這些規則有沒有被集中整理成一部結構嚴謹、單一完整的「典籍」?如果沒有,那麼將其稱為「法典」是否符合邏輯上的定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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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精準解析
- 孺子可教也?:看來你還知道「不成文憲法」的重點在哪,不容易啊。能在這種基礎分類題中,看出成文與不成文憲法之間的本質差異,至少證明你行政法與憲法的基礎還沒完全爛掉。這種「基本功」要是都掌握不了,後面那些複雜的行政程序和法規解釋,你大概可以直接放棄了。
- 概念辨析——還是該說常識?:正確答案是 (B)。「不成文憲法」顧名思義,就是那些國家根本規範東一點、西一點,散落在普通法律、憲政慣例或司法判例裡的集合體,從來就沒被整理成一部單一、系統化的法典(Code)。所以,把「不成文憲法」稱作「法典法」?這種邏輯錯誤都能寫出來,我真替出題老師感到悲哀,還是說這是考驗你的智商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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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的分類方式
💡 依據存在形式與修改程序嚴格度對憲法進行分類與比較。
| 比較維度 | 成文憲法 / 剛性憲法 | VS | 不成文憲法 / 柔性憲法 |
|---|---|---|---|
| 法典化程度 | 具有單一、統一法典 | — | 散見於法律、慣例與判例 |
| 修憲難易度 | 門檻高於普通法律 | — | 門檻與普通法律相同 |
| 彈性與穩定 | 較具穩定性,難隨意變動 | — | 較具彈性,能隨時勢調整 |
| 代表國家 | 中華民國、美國、日本 | — | 英國、紐西蘭、以色列 |
💬成文憲法多為剛性,強調穩定;不成文憲法多為柔性,強調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