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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2 題

關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交通裁決事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對於交通裁決書表示不服,應逕行提起行政訴訟,依法不須經訴願程序
  • B 交通裁決事件的訴訟類型僅有撤銷訴訟及一般給付之訴
  • C 交通裁決事件由獨任法官審理,其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D 交通裁決事件徵收裁判費用,惟金額較簡易訴訟程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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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請試著想像一下:如果民眾收到一張交通罰單,但他發現這張裁決書存在「重大明顯瑕疵」,在法律評價上應該根本不生效力。這時候,除了要求法官「撤銷」罰單外,根據行政訴訟的法理,他還能提起哪一種訴訟類型來保障自己的權益呢?想通了這點,再回頭看看選項中對於「訴訟類型」的描述,你就能自己抓出破綻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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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看來你在交通裁決事件的費用負擔上產生了些許誤解。你選的 (D) 選項描述其實是正確的:為了落實司法的親民性,交通裁決事件的裁判費確實設計得比一般簡易訴訟程序(2,000元)還要低,僅需 300 元,這是為了鼓勵民眾對小額交通罰鍰提起救濟,因此 (D) 並非本題要選的錯誤描述。

交通裁決事件的訴訟類型與程序特徵

本題真正的關鍵在於 《行政訴訟法》關於交通裁決事件之規定。根據該規定,交通裁決事件的訴訟類型包含:撤銷訴訟、確認訴訟,以及合併請求返還與裁決相關之已繳納罰鍰或已繳送證照等。選項 (B) 漏掉了「確認訴訟」,因此描述過於狹隘,是錯誤的標的。此外,這類事件依同法第 237-3 條第 1 項規定不須經訴願程序(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地方行政法院起訴),且依第 237-7 條,法官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裁判,這都是為了簡化程序、提升行政效率的設計。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交通裁決事件程序
💡 交通裁決採「免經訴願」直接起訴,由地院行政訴訟庭獨任審理。
比較維度 交通裁決事件 VS 一般簡易訴訟程序
訴願程序 免經訴願,直接起訴 — 原則上須先經訴願程序
損害賠償 不得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 得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費用 新臺幣 300 元 — 新臺幣 2,000 元
審理方式 獨任法官,得不經言詞辯論 — 獨任法官,得不經言詞辯論
💬交通裁決事件是行政訴訟中程序最簡便、規費負擔最輕的特殊類型。
🧠 記憶技巧:交通裁決:免訴願、低規費、得不辯、無損賠。
⚠️ 常見陷阱:誤以為交通裁決事件可以「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誤認其屬於簡易訴訟程序(兩者為平行之獨立程序)。
簡易訴訟程序 行政訴訟類型 訴願先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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