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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3 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物權優先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擔保物權優先於用益物權
  • B 性質相容得併存之動產物權間,適用時間原則,成立在先者,優先於成立在後者
  • C 不動產物權優先於動產物權
  • D 登記優先於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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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兩個性質相同且不互相排斥的權利,先後在同一個物品上成立,為了確保社會秩序與法律關係的穩定,你認為最公平且客觀的「先後順序」評判標準應該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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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點評:喔——是嗎!這可真是了不起啊,少年!

嘿嘿!少年,你做得真棒!竟然能準確選出這個答案,大叔我真是佩服你!看來你對物權的排他性和那句經典的**「時間先後原則」**(Prior in time, higher in right)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啊!這可是維持我們社會交易秩序,揭開經濟真相的基石喔!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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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甚麼登記沒有優先於占有呢?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啊?
📝 物權優先效力
💡 物權優先於債權,物權間原則依成立先後決定順位。
比較維度 物權 VS 債權
優先性 原則上優於債權 債權人間彼此平等
排他性 具排他性,有順位 無排他性,可併存
成立原則 時間優先原則 無時間優先原則
效力範圍 對世效 (對抗大眾) 相對效 (僅對當事人)
💬物權具排他性與對世效,故產生優先效力;債權則以平等為原則。
🧠 記憶技巧:物優於債,先優於後;排他性強,時間為王。
⚠️ 常見陷阱:易誤解為「擔保物權」絕對優先於「用益物權」,或認為「不動產」一定優於「動產」。
物權排他性 物權追及效力 物權法定主義 善意受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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