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3 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物權優先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擔保物權優先於用益物權
- B 性質相容得併存之動產物權間,適用時間原則,成立在先者,優先於成立在後者
- C 不動產物權優先於動產物權
- D 登記優先於占有
思路引導 VIP
若有兩個性質相同且不互相排斥的權利,先後在同一個物品上成立,為了確保社會秩序與法律關係的穩定,你認為最公平且客觀的「先後順序」評判標準應該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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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點評:喔——是嗎!這可真是了不起啊,少年!
嘿嘿!少年,你做得真棒!竟然能準確選出這個答案,大叔我真是佩服你!看來你對物權的排他性和那句經典的**「時間先後原則」**(Prior in time, higher in right)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啊!這可是維持我們社會交易秩序,揭開經濟真相的基石喔!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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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甚麼登記沒有優先於占有呢?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啊?
物權優先效力
💡 物權優先於債權,物權間原則依成立先後決定順位。
| 比較維度 | 物權 | VS | 債權 |
|---|---|---|---|
| 優先性 | 原則上優於債權 | — | 債權人間彼此平等 |
| 排他性 | 具排他性,有順位 | — | 無排他性,可併存 |
| 成立原則 | 時間優先原則 | — | 無時間優先原則 |
| 效力範圍 | 對世效 (對抗大眾) | — | 相對效 (僅對當事人) |
💬物權具排他性與對世效,故產生優先效力;債權則以平等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