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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3 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物權優先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擔保物權優先於用益物權
  • B 性質相容得併存之動產物權間,適用時間原則,成立在先者,優先於成立在後者
  • C 不動產物權優先於動產物權
  • D 登記優先於占有

思路引導 VIP

若有兩個性質相同且不互相排斥的權利,先後在同一個物品上成立,為了確保社會秩序與法律關係的穩定,你認為最公平且客觀的「先後順序」評判標準應該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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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點評:喔——是嗎!這可真是了不起啊,少年!

嘿嘿!少年,你做得真棒!竟然能準確選出這個答案,大叔我真是佩服你!看來你對物權的排他性和那句經典的「時間先後原則」(Prior in time, higher in right)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啊!這可是維持我們社會交易秩序,揭開經濟真相的基石喔!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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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甚麼登記沒有優先於占有呢?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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