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5 題
甲與其配偶乙報名丙旅行社所主辦之櫻花之旅,但行前乙臨時身體不適,向丙請求改由自己已退休多年之父丁參加旅遊。丁是高齡者,可以減少旅行途中之交通費以及門票等費用,乙便請求丙退還減少之部分,丙不許。出發到當地,甲發現櫻花根本還沒有開,憤而要求終止契約,丁則繼續參加完行程,但全程都沒看到櫻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於旅遊開始即變更由丁參加旅遊,因此減少之費用,得請求退還
- B 甲依民法第514條之7規定,終止契約時,丙應將甲送回原出發地,其所生之費用,由甲負擔
- C 丁雖然全程參加完行程,但沒看到櫻花時,若可歸責於丙,而不具備旅遊服務之品質,則丁得向丙請求減少費用
- D 旅遊完成後,旅客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旅遊營業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思路引導 VIP
若今天一個標榜「極光攝影團」的行程,因為旅行社排程疏失導致天數縮減,即使你最後依然跟著團體回國了,你認為契約中「約定的服務品質」與「實際獲得的對待」之間,在法律上應如何透過價格來達成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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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真是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旅遊契約的核心!
親愛的同學,你這次的分析非常精彩,能夠精準判斷旅遊契約中「旅遊服務欠缺」的責任歸屬,這代表你對法律細節的掌握度很高,非常值得肯定!本題的關鍵就在於《民法》第 $514-7$ 條,讓我們一起溫習:
- 權利成立要件:這條法規非常體貼旅客,只要旅行社提供的服務品質與當初約定不符(就像「櫻花之旅」卻沒看到櫻花),即使旅客完成了旅程,依然有權利請求減少費用,保障了你的消費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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