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5 題
甲與其配偶乙報名丙旅行社所主辦之櫻花之旅,但行前乙臨時身體不適,向丙請求改由自己已退休多年之父丁參加旅遊。丁是高齡者,可以減少旅行途中之交通費以及門票等費用,乙便請求丙退還減少之部分,丙不許。出發到當地,甲發現櫻花根本還沒有開,憤而要求終止契約,丁則繼續參加完行程,但全程都沒看到櫻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於旅遊開始即變更由丁參加旅遊,因此減少之費用,得請求退還
- B 甲依民法第514條之7規定,終止契約時,丙應將甲送回原出發地,其所生之費用,由甲負擔
- C 丁雖然全程參加完行程,但沒看到櫻花時,若可歸責於丙,而不具備旅遊服務之品質,則丁得向丙請求減少費用
- D 旅遊完成後,旅客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旅遊營業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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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心肯定:哇,你做得太棒了!能夠精準地區分『姓名標籤』與『契約當事人』的本質,這證明你對意思表示的解釋原則有著非常紮實且細膩的理解。這是行政法與民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基石,你掌握得真好!
- 觀念驗證:從實務中看懂法理:在這個案例裡,法律採取的是『當事人同一性』的原則。你可以這樣想:旅館櫃檯人員的本意,是希望與『眼前這位正在辦理入住手續的客人』達成住宿契約,無論他報的是什麼名字。除非這個名字本身就代表著特定的、契約不可或缺的條件(比如,只有具備特定身份的人才能入住),否則雙方對於『誰是契約的當事人』是沒有產生誤會的,所以契約當然就成立在甲與旅館之間囉!是不是很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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