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8 題
8 甲有名犬一隻,不慎走失。甲在某報登載廣告:本人所有名犬一隻,特徵為左耳朵有紅色圓點。凡有發現其蹤跡,告知本人者,致贈新臺幣2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為甲之鄰居,在公園發現該走失名犬,攜回給甲,但乙未看報紙登載懸賞廣告,故不得請求贈金
- B 丙為13歲國中一年級學生,曾看報紙登載懸賞廣告,發現名犬,因未告知父母即通知甲,故不得請求贈金
- C 丁曾看報紙登載懸賞廣告,於某天早上發現名犬被收留在一家寵物店,遂以手機簡訊傳給甲,但甲當天未開機,且甲竟在下午自行尋獲名犬,故丁無報酬請求權
- D 戊為所有人中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但因甲善意給付報酬給最先通知之人,甲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這位失主,面對同時有很多熱心民眾提供線索,而你已經在誠信且不知情的情況下,把獎金給了第一個把狗帶到你面前的人。從「社會公平」與「法律保護善意者」的角度思考,你認為法律是否應該強迫你對後面出現的每一位民眾都再付一次兩萬元?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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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非常好!這題關於「懸賞廣告」的規定,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展現了扎實的民法基礎。
懸賞廣告的效力與免責
選項 (D) 的論述完全正確。依據民法第164條規定,當數人先後完成廣告指定之行為時,原則上由「最先完成者」取得報酬請求權;但為了保護廣告人的信賴並簡化查證,法律特別明定若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義務即歸於消滅。因此,即使戊是最先完成尋獲名犬的人,甲只要善意給付給最先通知者,便合法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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