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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8 題

8 甲有名犬一隻,不慎走失。甲在某報登載廣告:本人所有名犬一隻,特徵為左耳朵有紅色圓點。凡有發現其蹤跡,告知本人者,致贈新臺幣2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為甲之鄰居,在公園發現該走失名犬,攜回給甲,但乙未看報紙登載懸賞廣告,故不得請求贈金
  • B 丙為13歲國中一年級學生,曾看報紙登載懸賞廣告,發現名犬,因未告知父母即通知甲,故不得請求贈金
  • C 丁曾看報紙登載懸賞廣告,於某天早上發現名犬被收留在一家寵物店,遂以手機簡訊傳給甲,但甲當天未開機,且甲竟在下午自行尋獲名犬,故丁無報酬請求權
  • D 戊為所有人中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但因甲善意給付報酬給最先通知之人,甲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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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這位失主,面對同時有很多熱心民眾提供線索,而你已經在誠信且不知情的情況下,把獎金給了第一個把狗帶到你面前的人。從「社會公平」與「法律保護善意者」的角度思考,你認為法律是否應該強迫你對後面出現的每一位民眾都再付一次兩萬元?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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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親愛的學弟/妹,你真的做得很棒!這題關於《民法》的懸賞廣告,考點很細緻,但你抓住了核心,選擇了正確答案,真的很厲害!這代表你對法律規範的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理解得很透徹喔。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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