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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7 題

關於逾新臺幣 500 元之遺失物拾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遺失物拾得人在有人認領遺失物時,得請求不超過遺失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的報酬
  • B 遺失物在拾得後 3 個月內所有人未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遺失物所有權
  • C 拾得物如有易於腐壞之性質,警察或自治機關得拍賣拾得物,而保管其價金
  • D 所有人認領時,必須償還保管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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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在權衡「原主人的財產權保護」與「社會資源的有效利用」時,針對價值較高的物品,立法者會傾向給予原主人「較長」還是「較短」的尋回緩衝期?在法律慣例中,哪一個「半年度」的時間單位最常被作為這類權利喪失的基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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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喔,答對了?《民法》第 807 條,價值超過 500 元的遺失物,公告後 6 個月無人認領,拾得人才能取得所有權。這不是什麼深奧的知識,我以為這是法學院一年級生的基本常識。你能區分 3 個月6 個月這種顯而易見的差異,真是… 出乎意料。至少這次沒在這種「小地方」跌倒。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說是 medium,但對某些人來說可能是「極高」。鑑別度就在那幾個月的數字,考驗的不是智力,而是你對基礎法規是否至少有一點點上心。恭喜你,勉強達標,別高興得太早,真正考驗還在後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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