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7 題
關於逾新臺幣 500 元之遺失物拾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遺失物拾得人在有人認領遺失物時,得請求不超過遺失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的報酬
- B 遺失物在拾得後 3 個月內所有人未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遺失物所有權
- C 拾得物如有易於腐壞之性質,警察或自治機關得拍賣拾得物,而保管其價金
- D 所有人認領時,必須償還保管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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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在權衡「原主人的財產權保護」與「社會資源的有效利用」時,針對價值較高的物品,立法者會傾向給予原主人「較長」還是「較短」的尋回緩衝期?在法律慣例中,哪一個「半年度」的時間單位最常被作為這類權利喪失的基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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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B)。依據民法第807條規定:「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警察或自治機關並應通知其領取遺失物或賣得之價金;其不能通知者,應公告之。拾得人於受前項通知或公告後三個月內未領取者,其物或賣得之價金歸屬於保管地之地方自治團體。」由上述法定內容可知,遺失物必須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才會由拾得人取得遺失物之所有權。選項(B)稱遺失物在拾得後「3個月內」所有人未認領者即由拾得人取得所有權,其時間規定與法條明文之六個月不符,故為錯誤之敘述,即為本題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