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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2年 [地政] 土地利用概要

第 三 題

三、請問區域計畫法之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制,與國土計畫法之使用許可制,差異為何?請就變更土地使用內容、審議機關及回饋項目說明之。(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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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道比較題,且題目已經幫考生設定好三個比較維度:(1)變更土地使用內容;(2)審議機關;(3)回饋項目。考生必須依據這三個面向,分別寫出《區域計畫法》與《國土計畫法》在制度上的作法與差異。在「變更土地使用內容」上,要強調區計法會變更分區及編定,而國土法則是以不變更國土功能分區為原則;「審議機關」則要點出區域計畫委員會與國土計畫審議會的差異;「回饋項目」需對比開發影響費/捐贈公設用地與國土保育費/影響費等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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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聚焦於現行《區域計畫法》過渡至《國土計畫法》過程中,土地開發審查機制的重大變革。測驗考生對於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與國土計畫「使用許可」三項核心差異的理解。 【理論/法規依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開發許可與使用許可比較
💡 解析區域計畫與國土計畫在土地開發審議、變更及回饋機制之變革。
比較維度 開發許可 (區域計畫法) VS 使用許可 (國土計畫法)
變更性質 涉及分區及用地變更 原則不變更功能分區
審議組織 區域計畫委員會 國土計畫審議會
財務回饋 繳交開發影響費 繳交國土保育費與影響費
💬制度從「變更分區」轉為「穩定功能分區」,並強化國土保育永續精神。
🧠 記憶技巧:三字口訣「變機回」:變更內容、審議機關、回饋項目。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兩個委員會的名稱;申論時常遺漏國土法「不變更功能分區」的原則性特徵。
國土功能分區劃分 非都市土地編定管制 受益者付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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