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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2年 [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

第 四 題

四、大學生甲男跟同宿舍室友乙男同時在追求同班同學丙女,甲為了解情敵的動態,趁乙上網登入臉書時,在後面偷看並記取其帳號密碼。嗣甲即以自己之電腦輸入乙臉書帳號密碼後登入,並閱讀乙跟丙之通話紀錄。上開情形經乙發現後,對甲提出相關告訴。試問甲觸犯刑法上何罪名?(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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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妨害電腦使用罪及妨害秘密罪。依據行為階段可分為:偷看記帳密、輸入帳密登入、閱讀對話紀錄。

  1. 偷看帳密:單純以肉眼偷看,有無使用科技工具?無。不構成§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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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驗科技時代下之隱私侵害,核心爭點包含:單純肉眼偷看之刑責、無故輸入他人帳密入侵電腦罪(刑法第358條)、單純閱讀電磁紀錄是否構成取得(刑法第359條),以及電子通訊紀錄是否適用妨害書信秘密罪(刑法第315條)。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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