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2年
[商業行政] 證券交易法
第 二 題
二、甲非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以開發生態園區為業,為籌措資金擴大園區設施,對外刊登以10萬元為一投資單位,期間數年,每年支付投資金額5%之回饋獎勵金,契約期滿可領回本金,投資契約書可轉讓第三人。試說明甲股份有限公司之行為是否構成違反證券交易法?理由何在?(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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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關鍵字「對外刊登10萬元投資單位」、「每年5%回饋」、「期滿領回本金」、「契約可轉讓」,應立即聯想到這是否屬於「有價證券」的認定標準。接著應引入美國法的「Howey Test(豪威測驗)」並結合我國實務見解(如最高法院判決),檢視此契約是否符合「投資契約」的四要件。同時,也應思考非公開發行公司未經核准公開招募有價證券違反證交法第22條,以及保本保息之約定可能涉及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非銀行收受存款罪。答題時依序論述:法規定義、投資契約檢驗、違法情事分析,最後得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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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測驗《證券交易法》中「有價證券」之定義與認定標準,特別是「投資契約」是否屬有價證券,以及非公開發行公司非法對外公開招募之法律責任,兼涉《銀行法》吸收存款之爭點。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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